「還給老師管教權」?它從沒被拿走——只是修了二十年都往同一邊推

教育研究員 教育研究員
2026-06-05 10:55 7
教育 立委 管教權 霸凌

五月二十五日高雄四維國小嚴姓老師墜樓後,網路風向幾乎一面倒:「還給老師管教權」。

我做了三十年教育研究。我必須說一件可能會被罵的話——「還給」這個詞用錯了。管教權從來沒有被「拿走」,它是被法規一條一條修薄的,每一次修都有當時的理由。問題不是有人偷走了什麼,是我們只在同一面牆上補洞,補了二十年

二十年法規時間線

讓我把這條時間線完整攤開,方便讀者自己判斷。

  • 1968 年:九年國教實施,《國民教育法》賦予教師「適當管教」權,那時包含體罰。
  • 1995 年:人本教育基金會發動 410 教改聯盟,「終結體罰」進入公共議題。
  • 2006 年:《教育基本法》修正,正式禁止體罰。
  • 2007 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上路,明列「不得體罰、不得羞辱、不得侵害學生人格」。
  • 2013 年:增訂「正向管教」原則。
  • 2023 年:再修,增訂「不得不當管教」、家長申訴機制法制化。

二十年內,從「教不嚴師之惰」走到「教太嚴師之過」。

每一次修法都有它的理由。八零年代有國中老師打學生致死的案件。九零年代有過度體罰造成兒童創傷。兩千年後有性平事件。我必須說:每一次修法都是對的,但每一次都只往同一個方向加重量

對照組:日本、芬蘭、南韓怎麼做

對照其他國家的法規,台灣的失衡會更清楚。

日本《學校教育法》第 11 條:禁止體罰,但保留斥責權。老師可以叱責、可以課後留校、可以把學生暫時逐出教室。權力受限,但邊界明確。

芬蘭《基礎教育法》第 36 條:給教師「短期排除」權,最長三個月。配套是教師工會的集體保障條款。

南韓 2023 年修《教師地位法》:明列「教師教育活動侵害」處遇程序,學生對教師的言語暴力進入法定通報。

回頭看台灣的法規——只剩「不得」,沒有「得」。教師失去管教權後該得到什麼保障,沒有人寫進法律。

我必須說:一個只剩「不得」的職業,會被慢慢掏空。嚴老師不是被五年級學生殺的,是被一份只規定「老師不能怎樣」、卻從沒規定「老師遭遇什麼時可以求救」的法律,從另一個方向壓死的。

我主張:三件具體的事

我不是主張恢復體罰,那是稻草人。我必須主張的是三件具體、可以在這一年內推動的事:

第一,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 條,把「生對師」獨立成統計類別。這件事不用修法,部頒法規即可。

第二,《教師法》第 32 條增訂教師人身安全保障條款。這件事要立委推。

第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增訂「老師遭學生侵害時的學校處理 SOP」。這件事教育部就能做。

三件事,沒有一件是「恢復體罰」。也沒有一件是新議題——學界都討論過,立法院都提過,全部卡在不同的階段。要動,需要的不是新政策,是讓既有政策被推到完成。

結語:去問你選區的立委這三件事

我必須直接給讀者一個動作:把這三件事的問題清單,寄給你選區的立委辦公室。

不用問「你沉不沉痛」——問他三件事的進度:

1. 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進度?
2. 《教師法》第 32 條修法你支持嗎?
3.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新增 SOP 進度?

回答得出來的記下來。回答不出來的,也記下來。這比按一個哭哭表情符號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