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工作內容不符:請假跑一趟才加條件,我是來求職還是被耍?
面試工作內容不符,先把薪資、班別與支援範圍問成數字,再決定接受、婉拒或留下資料反映。
你為了一場面試請了半天假,搭車趕到現場,還提早抵達。坐下後才聽見:職缺寫的固定班其實要輪班,門市工作還得跨店支援,原本看到的薪資也要靠全勤或業績才拿得到。對方接著問:「這些都能配合嗎?」
最讓人火大的,不只是條件變差,而是早知道就不會來。請掉的假補不回來,車錢也花了,眼前還得立刻回答:公司只是把工作談得更細,還是先把人叫到現場,再換成另一份工作?我是真的來求職,還是被耍了?
碰到面試工作內容不符,先別急著點頭,也不用立刻和面試官爭論違不違法。先找出哪些條件真的變了,把口頭說法問成可比較的數字,再決定要接受、婉拒,還是留下資料反映。
本文將讓你學到
- 面試工作內容不符:先比對哪些條件真的變了
- 面試臨時加條件:把五句模糊話問成數字
- 徵才廣告不實怎麼判斷:面試改口不會自動補正
- 面試談好的條件怎麼留書面
- 條件不合時,接受、婉拒或申訴怎麼選
- 錄取後工作條件改變:先確認勞動契約是否成立
| 現場狀況 | 先做什麼 | 下一步 |
|---|---|---|
| 只是補充頻率、流程或責任範圍 | 問出每月次數、時段、地點與報酬 | 確認自己能否承擔 |
| 薪資、工時、職務或地點和職缺明顯不同 | 請對方確認哪一版才是錄用條件 | 未確認前不承諾到職 |
| 對方拒絕說明,還催你立刻答應 | 結束面談,保存廣告與往來訊息 | 向平台反映,必要時諮詢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
面試工作內容不符:先比對哪些條件真的變了
先把職缺頁、面試邀請和現場說法並排看。以下五欄會直接改變你的通勤、收入與生活安排:
- 職稱與每天主要要做的工作。
- 固定地點、跨店支援或外派範圍。
- 班別、休假、加班與待命方式。
- 固定薪資、津貼與浮動獎金怎麼分。
- 正職、兼職或其他契約形式。
職缺若寫「固定早班」,面試官卻說偶爾要支援晚班,先別停在「偶爾」兩個字。每月一次和每週三天,對生活的影響完全不同。現場若直接改成早晚輪班,更不能只用一句「需要配合」帶過。
工作內容要看每天的主責有沒有改。行政人員偶爾協助接電話,和掛著行政職、每天卻以陌生開發與推銷業績為主,對求職者來說是兩份工作。請對方說明每天大約花多少時間做各項任務,比問「是不是還要做其他事」更容易得到明確答案。
面試臨時加條件:把五句模糊話問成數字
面試官說「要輪班」「偶爾支援」「薪資看表現」時,先別只回答能不能配合。把這些模糊話問成五項可以比較的資料:發生頻率、一次多久、適用範圍、補償方式,以及能不能寫進錄取通知。
- 頻率:每週或每月大約幾次?旺季與平常是否不同?
- 時間:最早與最晚班到幾點?延長工時怎麼計算?
- 範圍:支援哪些店、哪些區域,最遠可能到哪裡?
- 報酬:底薪多少?全勤、業績、津貼各自需要什麼條件?
- 書面:最後確認的職稱、班別、地點與薪資能否放進通知信?
你可以說:「我需要評估通勤和家庭安排,想確認這項支援一個月大約幾次、一次多久,最後能否用信件確認?」這不是挑戰面試官,而是確認你答應的工作究竟長什麼樣子。
徵才廣告不實怎麼判斷:面試改口不會自動補正
面試把工作談得更細,或公司另外提出一個職缺,不會因此自動違法,求職者也可以拒絕。法律上要比的是原廣告與實際錄用條件:薪資、職務、工時或工作地點等重要事項是否不一致,並且足以誤導求職者。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廣告或揭示。勞動部一件訴願案中,職缺廣告寫行政助理月薪36,000元至50,000元,雇主面試後改以試用期33,000元任用。主管機關認為,面試時另有合意不會消除原廣告造成的誤導,最後維持30萬元裁罰。
這個決定能說明判斷方式,但不代表所有議價、試用期或新增任務都會得到相同結果。求職者要先保存原職缺和現場條件,再由主管機關依完整事證判斷。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65條,不實廣告或揭示經認定違規,法定罰鍰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薪資另有一條常見界線。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經常性薪資包括本薪和按月固定給付的津貼、獎金,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與三節獎金。
面試談好的條件怎麼留書面
赴約前先截下完整職缺頁,保留公司、職稱、工作內容、地點、工時、薪資與截圖日期。面談結束後趁記憶還清楚,記下時間、地點、面談者,以及現場有哪些條件與廣告不同。
如果仍想爭取工作,可以寄一封簡短確認信:「謝謝今天說明。為避免我理解錯誤,想確認本職務為早晚輪班、每月可能支援外店兩次,固定月薪為32,000元,業績獎金另計。若有不同,再請您更正。」對方回覆後,你才有一份雙方看過的版本。
對方若只肯口頭承諾,不願把主要條件放進錄取通知或信件,你已經得到一項重要的決策資訊:日後可能沒有共同版本可供核對。先把這項風險放進到職評估,不必急著在現場指控公司。
條件不合時,接受、婉拒或申訴怎麼選
先問自己兩件事:新條件有沒有超過底線?公司願不願意說清楚並留下文字?你能承擔新條件,也拿到完整資訊,就繼續談;收入、作息或通勤已經無法接受,直接婉拒也很正常。
你還沒接受錄取,可以直接說需要重新評估,當場結束面談。若你已明確接受錄取,則要先看勞動契約是否已成立,不要只用「還沒報到」判斷。已經花掉的半天收不回來,更不該成為勉強接受不確定條件的理由。
第一步,若你懷疑職缺廣告與實際需求不符,可先用人力平台的檢舉或客服功能回報。
第二步,需要確認是否涉及不實徵才時,帶著職缺截圖、邀請訊息、確認信與面談紀錄,洽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也可先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
反映時只寫可核對的差異,例如「廣告為固定早班,面試告知必須早晚輪班」,不要把猜測的動機當事實。資料越具體,承辦人越能判斷原廣告是否足以誤導。
錄取後工作條件改變:先確認勞動契約是否成立
先看雙方是否已經說好重要條件
你只要已經接受錄取、簽署契約或完成報到,就先確認勞動契約是否成立,不能只看有沒有踏進公司。請核對三件事:
- 錄取通知是否寫明職務、薪資、開始日等重要條件。
- 你是否已用信件、訊息或其他方式明確接受。
- 公司是否仍保留核准、議價或其他尚未完成的條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判決中,法院依該案錄取通知的具體內容,認定通知到達時勞動契約已成立生效,報到日只是開始提供勞務的日期。其他錄取信是否成立契約,仍要看通知內容、求職者有沒有接受,以及雙方是否已談妥重要條件,不能把這份個案判決直接套到每封信。
再確認第14條是否適用、30日怎麼算
先保存錄取通知、契約、班表、工作指派與薪資資料,再用文字請對方確認實際職務和原約定的差異。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不代表你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能不能依這一條終止,還要另外核對法定要件。
第14條規定,雇主訂約時有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符合要件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第1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原則上應在知道相關情形後30日內提出;但雇主有第6款情形時,法律也允許勞工從知道損害結果那天起算30日。契約何時成立、你何時知道情形或損害結果,以及離職文件怎麼寫,都要看個案證據。準備離職或主張權利前,先帶資料詢問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面試工作內容不符常見問題
面試才說薪資要看業績,這樣可以嗎?
先分清固定薪資與浮動獎金。若廣告數字其實要達成業績才拿得到,卻讓人理解為固定保障薪資,就可能產生不實揭示爭議。請對方把底薪、固定津貼、全勤與業績獎金分開說明。
公司說「面試本來就是談條件」,所以現場怎麼改都可以嗎?
面試可以協商,但協商不會讓原本客觀不實的徵才廣告自動變正確。若公司提出不同職缺或不同條件,應清楚說明,讓求職者重新決定,而不是把原廣告寫成實際不會提供的內容。
看到「其他主管交辦事項」,是否代表什麼工作都得做?
這句話通常用來保留合理協作空間,不能單靠八個字判斷全部範圍。面試時仍要問主要任務、時間比例、是否背業績,以及臨時支援會不會成為日常主責。
可以直接在網路公開公司名稱提醒別人嗎?
公開公司或個人資訊還會涉及事實查證、個資、隱私與名譽風險。若目標是留下可處理的紀錄,優先向刊登平台與主管機關提交完整資料;要公開前,另外評估哪些資料與爭議有關、哪些個資應遮蔽。
最後提醒
面試是雙方確認能不能合作,公司把條件一項項加上去,求職者不必只能點頭。發現落差時,先比對、問成數字、留下文字;接受錄取後,再確認契約是否成立與期限怎麼算。你已經為面試花掉的時間,不該再逼你接受下一個說不清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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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一般勞動法資訊,不替個別案件認定違法。實際爭議請攜帶完整資料洽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資料參考: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就業服務法第5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就業服務法第65條
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40014460號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勞動基準法第14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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