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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輝煌拋多元配偶政見惹議:少子化對策疑義、民法一夫一妻制與候選人責任

新北市長抽籤多元配偶倡議、民法重婚禁止法理與少子化政策檢驗

呂芯晴 6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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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輝煌拋多元配偶政見惹議:少子化對策疑義、民法一夫一妻制與候選人責任

2026 年 10 月 27 日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舉行市長候選人號次抽籤,無黨籍候選人蘇輝煌抽中 2 號後,於現場向媒體提出「推動 1 夫 2 妻、1 妻 2 夫合法化以搶救少子化」的倡議,並主張已婚者排除適用,引發法律界與社會大眾高度關注。這項發言不僅牽動地方首長選舉討論,也直接觸碰我國民法長期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度底線與地方自治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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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北市長號次抽籤現場的多元配偶政見爭議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新北市選舉委員會進行市長候選人號次抽籤,無黨籍候選人蘇輝煌抽中 2 號。同場候選人包含蘇巧慧與李四川。

抽籤程序結束後,蘇輝煌在媒體聯訪區發表競選倡議,公開主張推動「1夫2妻、1妻2夫」制度合法化。他強調國內生育率長期偏低,必須採取非常規手段提升新生兒總量。

針對外界可能產生的倫理質疑,蘇輝煌在現場特別說明,該項政策限定對象為未婚族群,原先已有配偶者不得直接適用。這項論述隨即在各界引發法律程序與政策合理性的廣泛檢驗。

民法重婚禁止規定與憲法一夫一妻制法理界限

我國民法親屬編確立一夫一妻為婚姻基本原則。民法第 985 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亦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確立婚姻關係之專屬性。

婚姻效力方面,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規範違反重婚禁止規定者結婚無效。法律僅對善意信賴前婚姻消滅判決的少數例外給予保障,常態重婚在現行法制下一律不生法律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 552 號解釋進一步闡明,一夫一妻制為我國婚姻與家庭秩序之核心基石。立法者維持單一配偶之制度性保障,符合憲法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本旨。

司法院釋字第 242 號解釋雖曾就兩岸分治特殊歷史個案放寬後婚效力,但未動搖民法禁止重婚原則。任何變更單一配偶架構的主張,皆面臨強烈違憲審查與修法阻力。

直轄市長法定自治職權與中央法律專屬立法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主要涵蓋地方警政、衛生醫療、社會福利與財政規劃。身分關係、親屬繼承與婚姻效力,均非地方政府自治立法之法定範疇。

憲法第 107 條第 2 款明文將民事法規之立法與執行劃歸為中央專屬事項。地方首長無權透過直轄市自治條例設立婚姻新制,亦無法指令戶政事務所辦理逾越民法之登記。

候選人主張當選後透過立法委員推動立法院修法,本質屬於中央國會立法權責。地方首長職位無法直接行使立法院職權,將國會修法列為地方政見,存在權責配置上的本質落差。

台灣少子化結構困境與候選人政策可行性檢驗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報告顯示,台灣生育率持續探底的關鍵原因在於初婚年齡遞延與婚育高度綁定。國內非婚生子女比例長期維持在 4% 以下,成家門檻直接決定生育意願。

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調查指出,年輕家庭延後或放棄育兒的核心阻礙,集中在高房價負擔比、公共托育抽籤名額不足,以及長工時環境對雙薪家庭照顧能量的劇烈排擠。

單純改變婚姻形式不僅無法降低居住開銷或托育學費,反而可能在財產分配、法定繼承順位與親權監護上產生法律紛爭。將多配偶制視為生育解方,脫離了育兒日常的實際處境。

地方政府因應少子化的具體著力點,在於擴大公托普及率、提高定額托育補貼,並運用市有土地增設青年育兒社會住宅。這些措施能直接減輕青年成家與撫養子女的經濟負擔。

政策倡議類型 核心推動方案 法定職權與法規限制 對少子化之實質效益評估
多元配偶倡議 推動 1 夫 2 妻或 1 妻 2 夫制度合法化 牴觸民法第 985 條與釋字第 552 號,屬中央專屬立法權,地方無權修訂 無法解決居住、托育與薪資壓力,且易衍生複雜親屬繼承與監護紛爭,效益存疑
公托量能擴充 增設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與非營利幼兒園 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直接編列公務預算與調配校舍空間執行 直接降低雙薪家庭托育月支出達 40% 以上,即時釋放家長職場重返能量
育兒家庭居住支持 青年育兒社會住宅加簽與租金差額補貼 屬地方住宅自治職權,地方政府可自行訂定社宅招租加分與補貼辦法 實質降低家庭居住支出占比,穩定成家空間預期,直接提升第一胎生育意願

選民檢驗選戰政見可行性的四項自保評估指標

選戰期間各方倡議頻出,選民在閱讀候選人政見時,可建立一套客觀的檢驗架構,辨別政策究竟具備執行潛力,抑或僅為選舉宣傳聲量。

第一項指標為檢視「法定管轄層級」。直轄市長的權責在於執行地方自治事項,凡牽涉憲法人權與民刑商法修正之倡議,皆超出地方行政首長的法定職權範圍。

第二項指標為查核「修法門檻與法制衝突」。成熟的政見會完整說明現行法規障礙,若倡議直接牴觸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與基本法理,通常難以在既有法制體系內推進。

第三項指標為審視「地方財政預算配置」。具備可行性的福利與建設政策,必須明確交代預算來源、配合款比例與財務衝擊評估,而非僅提出空泛口號。

第四項指標為核對「手段與目標因果鏈」。政策工具必須能直接切中社會問題的核心成因,選民藉由交叉比對實務數據,即可準確評估政見能否解決自身的生活困擾。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