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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中聯 1.65 億很痛快,但真正該追問的是:食藥署一開始為什麼想幫 291 家「保密」?

罰單追的是這次的中聯,制度追的才是下一次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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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中聯 1.65 億很痛快,但真正該追問的是:食藥署一開始為什麼想幫 291 家「保密」?

中聯被罰一億六千多萬,史上最高,大家出了一口氣。企業該罰,這沒有疑問。但這次事件裡有一句話一閃而過、很快就被後面的名單洗掉了,值得倒帶回來重看:事件剛爆的時候,食藥署原本打算不公布用到問題油的 291 家下游業者名單,理由是「他們也是無辜受影響的業者」。一個負責食安的主管機關,第一時間先想到的是保護業者的商譽,這件事本身,比罰單更值得追問?

這篇會幫你學到

食藥署為什麼不公布中聯致癌油 291 家名單?

把時間拉回事件初期。

食藥署長姜至剛當時的說法是,只要求回收第一層的問題油與分裝產品,

不擴及第二層加工食品,也不會公布這些下游業者名單。

拒絕公布 291 家的理由,是這些廠商「也是無辜受影響的業者」

監管機關認為,

這些用到問題油的公司也是被上游害的,公布名單會傷到他們,所以先不講。

輿論不買單,質疑聲浪一路上來,

食藥署接著改了做法,7 月 4 日公布 257 家業者、7 月 6 日再擴大到 360 家、產品明細也跟著攤開。

名單最後是公布了,但它是被輿論壓力逼出來的,

不是主管機關第一時間主動端出來的。

這個轉折很關鍵:沒有那波民意,這張名單原本是要被壓下去的。

名單不公布,犧牲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

「他們也是受害者」

這句話,單看沒有錯。

用到問題油的下游廠,確實有很多是被上游拖累的。

但問題在於,

食安主管機關得在「業者的商譽」和「消費者的知情權」之間先選邊站時,

它第一時間選了前者。

你有沒有吃到、去哪家店吃到、要不要退,全都建立在「你知道哪些業者中鏢」這個前提上。

名單一天不公布,你就一天無法判斷自己的處境。

監管機關存在的意義,本來就是在資訊不對稱的時候,

站在資訊弱勢的那一方,也就是消費者這邊。

它反過來替掌握資訊的業者著想、幫忙緩頰保密,這條線就站錯了。

這無關姜至剛 (現任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署長) 個人壞不壞,

問題出在整個處置的第一反應站錯了方向——先護產業,再看民眾。

政府替業者保密,為什麼讓食安下次更難防?

《反脆弱》這本書提出一個很鋒利的概念,叫「脆弱推手」。

指的是那些自以為能控制局面、想把系統管得四平八穩的人,

他們努力替系統遮風擋雨、壓下每一次小波動,

結果反而讓整個系統累積出更大的脆弱性,等到爆發就是大的。

作者說,一個組織如果只想聽好消息、不願意讓壞消息攤在陽光下,

失敗就會被一次次掩蓋,直到掩不住為止。

把這個概念套到「不公布名單」上就很清楚。

主管機關想幫業者少受一點傷、把場面維持得平順一點,

看起來是體貼,實際上是在替一個已經出問題的系統遮掩。

消費者被擋在資訊之外,沒辦法用購買選擇去獎懲業者,市場的自清機制就失靈了;

下一次再有廠商想賭僥倖、想拖著不報,

它會發現連主管機關都可能先幫忙保密,那賭下去的誘因只會更強。

真正能讓系統變強的,

是把失敗攤開來、讓資訊透明,讓做錯的業者付出該付的商譽代價。

遮一時的醜,換來的是下一次更難防的雷。

課責政府這件事,如果只停在洩憤式地要求誰下台,問題不會真的被解決;

真正該追的,是把「主動、即時公布」寫成制度義務,別再每次都等輿論燒起來才公布,

讓監管機關的第一反應,從「這會不會傷到業者」變回「消費者現在需要知道什麼」。

罰單追的是這一次的中聯,制度追的才是下一次的所有人。

食安法怎麼修?半年一驗改逐批、檢方聲押中聯總經理

值得記上一筆的是,事件延燒、輿論持續施壓之後,政府確實開始補救。

行政院要求一週內完成所有問題油檢驗、合格才准重新上架,

並下令衛福部一週內提出食安法修法,把最上游油廠的苯駢芘自主檢驗,

從原本的每半年一次加嚴為逐批檢驗;

檢方也認定延遲通報是關鍵,已向法院聲請羈押中聯總經理。這些都是對的方向。

但把時間軸擺在一起看你會發現,這些動作幾乎全是被事件和民意推著走的。

半年一驗要改成逐批,等於官方自己承認了那個空窗一直都在;

名單要靠輿論才公布、總經理要被聲押才算開始課責。

假如監管機關的第一反應,一開始就是主動揭露、主動把資訊攤給消費者,

很多補救根本不必等到現在,也不必等到大家都吃下去了才追。

這才是這題真正的教訓:

別再讓每一次的資訊透明,都要用一場食安風暴去換。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下游業者確實也是被上游害的,公布名單對他們公平嗎?

公布受影響業者與追究責任是兩件事。

名單的目的是讓消費者知道自己可能吃到什麼、能不能退,屬於知情權;

至於下游業者是被害還是失職,可以在調查後分別認定。

用「保護無辜業者」當理由不公布,等於犧牲消費者的知情權去換業者的商譽。

這次名單最後不是公布了嗎,還有什麼好追究的?

重點在於它是被輿論逼著公布的,不是主管機關第一時間主動公布的。

如果沒有民意壓力,這張名單原本可能被壓下。

該追究的是這個「先想保密」的第一反應,

以及要不要把主動、即時公布訂為法定義務,避免下次又要靠輿論才換得到資訊。

資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