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組被公審、氣到睡不著,為什麼有些人告妨害名譽,最後換來一張不起訴處分書?
同一句難聽話,換個場合、換個講法,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先看它罵的是事實還是評價,再看那個場合算不算「公然」。
那句話是在一個十幾個人的工作群組裡出現的。
沒有人針對誰的名字,但每個人都知道在說她。有人接了一句笑臉貼圖,有人跟著補了兩句,訊息往上滑了三十秒就被新的話題蓋過去。只有她一直停在那幾行字上。
那天晚上她把群組退掉,又在半夜重新加回去,只為了確認自己有沒有記錯。氣的其實不是那個詞有多難聽,是明明有那麼多人看到,卻沒有一個人說話。
隔天她開始查「妨害名譽」。跳出來的頁面幾乎都在教怎麼提告、怎麼寄存證信函、賠償大概多少。她想知道的卻是另一件更前面的事:這樣到底算不算?
他罵的是「你這個人」,還是「你做過的事」
台灣的刑法裡沒有一條罪叫「妨害名譽」。那是一整章的名稱,底下最常用到的是兩條,罵法不一樣,罪名也不一樣。
一種是沒有具體內容的謾罵。「垃圾」「腦殘」「不要臉」,這些話沒有指出任何一件可以查證的事,就是純粹的賬低。這對應的是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另一種是說了一件具體的事。「她上班時間都在偷接外面的案子」「他那個學歷是買來的」,這些話有內容、可以被查證真假,而且一旦傳開會影響別人怎麼看這個人。這對應的是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第 1 項寫的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用文字或圖畫散布,第 2 項的刑度會拉高到二年以下。
會分成兩條,是因為這兩件事的救濟方式本來就不同。事實可以查證,所以誹謗罪留了「證明為真實就不罰」的出口;而一句沒有內容的髒話沒有真假可言,只能從別的地方判斷該不該罰。
她那天在群組裡看到的,剛好兩種都有一點。前半句是評價,後半句聽起來像在講一件真的發生過的事。這在真實生活裡很常見,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一開始就搞不清楚自己到底遇到哪一種。
「公然」不是「有人看到」
兩條罪都要求「公然」,而這兩個字比多數人想的嚴格。實務上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重點不在實際有幾個人看到,而在那個場合本來就開放給多少人看。
公司群組、班級群組、社區群組,成員數量本來就多,發言在裡面等於當著一群人的面說,一般會被認為符合公然。個人限時動態、公開貼文、粉絲專頁留言也是同樣的道理。
一對一私訊則通常不成立。兩個人的對話框裡罵得再難聽,因為沒有第三人可以看到,欠缺的正是「公然」這個要件。
這一關卡住的人不少。有人拿著私訊截圖去提告,以為訊息夠惡毒就足夠;也有人反過來,覺得群組只有同事、算是私下講話,結果那個群組有二十幾個人。
要提醒的是,私訊不成立公然侮辱,不代表那些話沒有任何法律問題。如果內容涉及恐嚇、跟蹤騷擾或其他規定,走的是另外的條文,只是不在妨害名譽這一章裡。
2024 年之後,法院要看的東西變多了
這是整件事裡最反直覺的一段。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宣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把它能處罰的範圍縮小了。
判決把「名譽」拆成幾種。一種是社會名譽,也就是別人對這個人的客觀評價;一種是名譽人格,指的是一個人在社會裡應該被平等對待、不被恣意歧視或責抑的地位。還有一種叫名譽感情,就是一個人對自己名譽的主觀感受。
判決明白寫著,名譽感情「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不在這條罪要保護的範圍裡。換句話說,「我聽了很受傷」本身不構成處罰的理由。
這句話讀起來很冷,但它處理的是一個真實的難題:如果罰不罰取決於被罵的人有多難過,那同一句話對不同的人就會有不同的結果,而法院沒有辦法驗證誰的難過比較真。
判決同時要求,成立與否要看整個表意脈絡——前後說了什麼、雙方是什麼關係、在什麼文化情境下講的,都要一起看;而且要是「故意」公然責損,程度上還要超過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最後還得權衡:這句話有沒有涉及公共事務的討論、是不是文學或藝術的表現形式、有沒有學術或專業上的價值。
幾個條件疊在一起,結果就是台灣人生活裡大量的口頭禪式髒話、情緒上頭的一句難聽話,未必會被認定成犯罪。
對她來說,這代表她要面對一個不太舒服的問題:那句話到底是針對她這個人的恣意責損,還是一個人講話難聽?她自己心裡知道答案,但法院看的不是她心裡知道什麼。
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呢
誹謗罪這邊的出口更多一些。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前半段是說真話不罰,後半段是限制:如果講的是純粹的私生活,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即使是真的也可能還是有問題。感情狀況、家庭糶紛、身體疾病多半落在這一邊。
比較少人知道的是另一個出口。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補充了這一項:當誹謗的事涉及公共利益時,表意人就算最後沒能證明言論為真,只要在發表前確實做過合理查證,依照當時取得的證據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是真的,就屬於不罰。甚至那些證據後來被證明不實,只要引用的人沒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仍然不罰。
再加上刑法第 311 條列的四種善意發表言論不罰的情形,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一則對餐廳難吃的評論、對公司制度的批評、對公眾人物公開行為的意見,多半會落在這一款。
把這些放在一起會看到一個方向:法律留給「說話」的空間,比多數人想的大。這對正在生氣的人來說很難接受,但同一套規則在他哪天想批評誰的時候,保護的也是他。
想告,或被告了,接下來各自會碰到什麼
妨害名譽這一章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 314 條只有一句話:「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意思是沒有人提告,檢察官不會主動辦。
時間上有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要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裡算的是知道是誰做的那一刻,不是那句話被說出來的那一天——有些人是隔了很久才知道背後是誰,起算點會不一樣。
證據的部分,光有一張截圖常常不夠。截圖看不出是哪一個群組、有幾個人、什麼時間發的,也看不出前後文說了什麼。把整段對話連著截、把群組名稱和成員數截進去、記下日期,會比單獨一張放大的髒話有用得多。
如果是收到通知的那一方,先確認的往往不是自己講得對不對,而是那句話落在哪一格:是在私訊裡說的,還是在多數人看得到的地方;說的是一個可以查證的事實,還是一句評價;如果是事實,當初有沒有任何查證的依據留下來;如果是評論,對象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
這些問題的答案,會決定接下來是解釋、和解,還是準備完整的說明。她後來也是走到這一步才發現,自己真正想要的不是對方被罰錢,是群組裡那些人知道那句話不是真的。
那件事,其實不一定要靠刑事程序才能做到。
被罵的當下最想要的,法律不一定給得了
妨害名譽保護的是別人怎麼看一個人,不是一個人怎麼看自己。這是它最常被誤解的地方,也是很多人走完流程後最失落的地方。
知道界線在哪裡,至少可以少走一段路:分得出對方講的是事實還是評價,看得出那個場合算不算公然,也就比較知道自己手上到底有沒有東西。剩下那些法律接不住的部分——被當眾難堪、被沉默的旁觀者放著不管——需要的通常是別的東西,不是一張判決書。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是否成立、如何主張,仍須依當事人關係、發言場合、內容與完整脈絡,由檢察官或法院個案認定;涉及具體案件時建議諮詢律師或各地法律扶助資源。)
常見問題
一對一私訊被罵得很難聽,真的完全沒辦法嗎?
就公然侮辱而言,缺少「公然」這個要件通常不成立。但如果訊息內容涉及恐嚇、反覆騷擾或其他規定,適用的是別的條文,不是這一章。單就妨害名譽來看,私訊確實是最容易卡住的一種。
對方講的是事實,我還告得成嗎?
要看那件事跟公共利益有沒有關係。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的但書把「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排除在不罰之外,也就是說,純粹私生活的事情即使是真的,仍有討論空間;反過來,涉及公共利益且對方做過合理查證的言論,即使最後證明有出入,也可能不罰。
已經過了半年才知道是誰說的,還來得及嗎?
告訴期間是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不是從言論發表日起算。如果是很久以後才確認發言者身分,起算點會跟著往後。實際怎麼認定仍要看個案的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