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人可以找父母嗎?「幫忙簽一下」之前,有件事不能省
家人可以擔任證人,也不必都請假陪到戶政事務所;但認識新人多年,不能取代親自確認兩人的結婚意願。
結婚證人可以找父母、兄弟姊妹或朋友,不限一定要找哪一邊的親友。依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的證人說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未受監護宣告,並親自確認雙方的結婚真意,再親筆簽名或蓋章。
這件事容易被忙碌的新人當成一項跑腿工作:喜餅訂了、日期挑了,剩下書約上的兩個空格,找熟人填好就行。偏偏那兩個名字,不是裝飾,也不是親友排名。
簽名前,要親自聽見兩個人的意思
哥哥拿著書約找姐姐,說:「她都答應了,妳幫我們簽一下。」姐姐當然認識弟弟,也見過未來的弟媳,但這還不是親自向雙方確認。
證人需要知道的是,這兩位當事人確實有彼此結婚的意思。不能只因一方說「另一個人沒問題」,或家族群組已經在祝賀,就把確認省掉。可以先安排一個讓雙方清楚表達的機會,再處理書約;不清楚自己的情況能怎麼確認時,先問受理戶政事務所。
也不要先請證人在空白書約上簽好,之後才填新人資料;更不能拿了證人的印章,由新人自行代蓋。中壢戶政的公告對這些做法都有明確提醒。
對被請託的家人而言,問清楚不是不信任。與其不好意思多問一句,事後才發現自己根本不了解簽的是什麼,當時把兩人的意思聽完整,才算認真接受這份邀請。
證人不用陪到場,不代表新人也可以只派一個人
同一份戶政公告說明,證人不須一同到場,也不須把證件交給新人。父母若只是擔心工作日請不到假,可以把「擔任證人」和「當天陪同拍照」分開安排。
但結婚當事人的申辦規則不同。依戶政司結婚登記須知,現行國內結婚須辦理登記,申請人為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有書面委託的處理方式。不能因為證人不用到,就推論另一半也不用來。
結婚書約須有雙方資料與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或蓋章等內容。只完成簽名、辦完宴客,都不能直接當成已完成國內結婚登記。
預約日期前,請依自己的國籍、戶籍及是否已在國外結婚等情形,向戶政確認文件;不同身分的準備內容可能不一樣。本文談的是戶政登記的證人安排,另行舉辦公證或其他儀式時,要確認那項服務自己的到場規定。
沒有被選為證人的家人,仍然可以參與這一天
兩個欄位很容易被看成兩個「最重要的人」。父母可能想簽,哥哥也以為從小陪著長大的自己會被邀請;新人最後卻想找一路看著兩人交往的朋友。
這些期待可以理解,但不必把證人名單變成感情的成績單。新人可以說明自己想怎麼安排,也邀請家人用其他方式參與:一起吃飯、留下合照,或挑一個方便的時間分享登記後的心情。哪一種合適,由彼此商量,不必為了補償沒簽到名字而加出一場勞累的儀式。
如果被邀的人不願擔任,也容許他拒絕,不用說「這有什麼好怕的」。改找符合資格、願意了解雙方意思的人,會比催促一個始終不放心的人簽下去更妥當。
辦登記前最後一次整理文件時,除了看欄位有沒有填滿,也回想那份確認是否真的做過。證人的名字值得被好好邀請,新人自己的結婚意願,更值得由兩人親口說清楚。
常見問題
爸媽兩個人都可以當證人嗎?
父母沒有因為親屬身分就被排除;仍須各自符合證人條件並確認雙方真意。不是父母的名字湊成兩個,就自動完成所有要求。
到戶政才發現缺證人,能請承辦人幫忙嗎?
中壢戶政公告提醒不要要求戶政人員擔任證人。受理登記的公務角色,不能取代原本應由證人完成的了解與確認,出門前就應處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