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加入Google偏好

李道翔選委會抽籤衝突始末:妨害選舉秩序疑義、公然侮辱與司法告訴要件

選委會號次抽籤爭端、選罷法妨害他人競選構成要件與公然侮辱提告SOP

呂芯晴 8 分鐘閱讀
2 次瀏覽
李道翔選委會抽籤衝突始末:妨害選舉秩序疑義、公然侮辱與司法告訴要件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舉辦號次抽籤,左翼聯盟台北市議員候選人李道翔在現場接連引發多起騷動,包含在台上涉嫌伸腳意圖絆倒民進黨候選人馬郁雯、在電梯口阻擋社會民主黨議員苗博雅叫囂,以及在會場咆哮選委會主委李泰興,最終遭警方驅離。此類公然挑釁與干擾舉動,迅速引發各界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妨害競選罪、刑法強制罪與公然侮辱罪要件的司法探討。

本文將讓你學到

台北市選委會抽籤脫序事件:伸腳絆人與堵人爭端始末

2026 年 10 月 27 日上午,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於台北市信義區公所大樓舉行市議員候選人號次抽籤。各政黨候選人依序上台抽籤,現場設有錄影設備與維安警力記錄過程。

台北市第六選區(大安、文山)市議員候選人李道翔(原為台灣民眾黨新北市林口區黨部副主任,後改披左翼聯盟黨籍參選),在抽籤會場展開連續挑釁動作。

當民進黨第五選區(中正、萬華)市議員候選人馬郁雯唱名走向抽籤台時,李道翔涉嫌將左腳往前伸出,意圖阻礙其前進行線。馬郁雯察覺異狀後大步跨過,並未跌倒受傷。

現場側錄影像顯示,馬郁雯跨過障礙後,李道翔隨即以手掩嘴露出笑意。馬郁雯於抽籤結束後公布錄影證據,並表示對方蓄意製造肢體危險,已正式委託律師研議提告事宜。

抽籤程序告一段落後,李道翔轉往電梯門口堵住社會民主黨市議員候選人苗博雅,高聲追問死刑政策等議題。苗博雅全程保持冷靜拒絕答覆,表明不配合特定陣營製造短影音作秀。

此外,李道翔在會場內對著主持抽籤事務的台北市選委會主委李泰興及公務人員大聲咆哮,干擾行政秩序。現場戒護警力旋即上前介入隔離,合力將李道翔架離現場以平息騷動。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8條:台上伸腳是否構成妨害他人競選

各界高度關注候選人於抽籤台上伸腳的行為,是否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妨害他人競選罪。依現行法規,該罪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明文處罰未遂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即構成犯罪。立法目的在保障法定選舉程序自由進行。

司法實務對「強暴」的認定,指行為人對被害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施加物理力。若行為人故意在行進動線上伸腳阻擋,意圖使他人失衡跌倒,客觀上已屬施加非法物理強制力之著手行為。

即使被害人反應敏捷大步跨越而未跌倒受傷,依該條第 2 項規定,妨害他人競選罪處罰未遂犯。只要行為人具有干擾選舉程序進行的故意,在司法論罪上仍有成立未遂犯的空間。

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向來指出,妨害競選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被迫放棄參選為必要。只要該非法行為實質干擾了候選人執行法定競選程序之自由意志與身體安全,即具備可罰性。

刑法強制未遂與公然侮辱罪:言語辱罵與圍堵行為的法定界線

除了選舉專門法規外,候選人在公眾場合圍堵去路與叫囂挑釁的舉動,在普通刑法層面涉及強制罪與妨害名譽罪之法律檢驗,兩者均有嚴格的構成要件門檻。

依刑法第 30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在狹窄電梯口以肉身刻意擋住他人正常通行方向,可能該當強制罪未遂。

在言論責任方面,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大幅限縮了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適用標準,要求言論必須造成社會名譽與人格尊嚴的結構性損害才得以刑罰制裁。

依憲法判決意旨,若政治人物在選戰現場的發言純屬公共政策激辯,縱使語氣尖銳激動,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若脫離公共思辨,轉為針對個人品德與弱勢特徵之純粹羞辱,則屬違法。

實務訴訟中,被害人若欲追究公然侮辱罪責,須向檢察官提出客觀發言脈絡紀錄,證明該言論已完全超越一般公眾人物可容忍之公共評論界線,達到惡意貶損名譽人格之程度。

憲判字限縮後的妨害公務罪:咆哮選務人員與遭警方架離的法律責任

在抽籤會場對選委會主委李泰興與工作人員高分貝咆哮,是否涉及刑法第 140 條妨害公務罪,須回歸憲法法庭最新裁判意旨進行檢驗。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已正式宣告刑法第 140 條「侮辱職務罪」違憲立即失效。公民對公務機關或公務職位本身的嚴苛批評與不滿表達,均不再受到刑法制裁。

至於針對個別公務員的「侮辱公務員罪」,該號憲法判決確立了兩大必備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妨害公務之特定目的,客觀上發言必須足以實質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職務。

若喧鬧行為尚未使選務抽籤作業全面停擺,司法上起訴妨害公務罪之門檻大幅提高。然而現場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採取必要即時強制作為架離脫序者。

為釐清選舉期間常見衝突之法定後果,下方整理現行法規對脫序行為之責任歸屬與罰則規範:

選舉現場脫序行為 涉嫌觸犯法條 法定刑度或行政處罰 司法實務成立核心要件
抽籤台上伸腳企圖絆倒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2項 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客觀著手施加物理力(強暴),主觀具妨害他人行使法定競選程序之故意
走道電梯口以肉身圍堵候選人動線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2項未遂犯)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施加實質強暴脅迫壓抑他人意思自由,直接妨害他人自由通行之法定權利
造勢場所叫囂並針對個人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符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要件,言論恣意攻擊人格尊嚴且逾越一般合理忍受界線
對選務人員咆哮阻礙公務流程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2,000元以下罰鍰 符合113年憲判字第5號要件,主觀具妨害公務目的且客觀已干擾公務遂行

候選人遭遇造勢挑釁如何自保:現場蒐證與司法告訴必備4個關鍵行動

選舉期間造勢活動與公務場合人潮密集,候選人與隨行團隊若面臨非理性挑釁,應迅速採取標準法律自保程序,確保現場人身安全並保全後續訴訟證據。

第一,第一時間調閱多視角官方錄影。公務機關會場與周邊路口均設有監視器,候選人團隊應立即行文該管機關保全錄影檔案,避免關鍵影像因循環錄製而遭覆蓋刪除。

第二,保持安全身體間距不予肢體回擊。遭遇言語辱罵或動作挑釁時,當事人切勿以肢體推擠回應,應立即後退保持防衛距離,以明確口語表明拒絕挑釁,維持法律上被害人地位。

第三,詳實記錄時間座標與在場證人。團隊助理應以手機記錄事件發生之精確分秒、站立位置與動線,同時記下現場在場選務人員與維安員警之姓名編號,以利後續傳訊作證。

第四,委託律師撰寫告訴狀並向地檢署提告。律師能針對選罷法第 98 條與普通刑法之想像競合關係進行法律分析,檢附完整光碟與逐字紀錄提出告訴,以合法司法途徑追究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