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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副署權憲政爭端:老人福利法修法瑕疵、預算審查權限與權力分立

老人福利法健保補助修法爭端、憲法第37條副署權爭議與覆議釋憲SOP

呂芯晴 7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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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副署權憲政爭端:老人福利法修法瑕疵、預算審查權限與權力分立

立法院於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第 22 條,要求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65 歲以上所得稅率 20% 以下長者的健保費。行政院長卓榮泰於 10 月 27 日立法院備詢時指出,立法權未依法徵詢行政院即逕自增加鉅額支出,程序已出現重大瑕疵。針對外界關注行政院長是否會拒絕「副 署」,政院直指程序不合則實體不究,引發憲政體制激烈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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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健保補助修法爭議與行政院程序不合指控

2026 年 10 月 1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 22 條修正案,明定所得稅率在 20% 以下的 65 歲以上長者,其健保自付額改由中央編列預算全額負擔。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 2026 年 10 月 27 日前往立法院備詢時強調,立法院未依法徵詢行政院意見即逕自制定巨額歲出法案,在法制程序上已構成重大程序瑕疵。

卓榮泰在答詢中直言「程序不合,實體不究」,表明立法院若未補正憲法與法定義務程序,行政院將不予進入實質推動階段,亦不會提前探討副署與否。

衛生福利部同步提出警訊,新修正條文移除了原本針對經濟弱勢長者全額補助部分負擔與自費差額的法定依據,反而實質損害最底層弱勢長者的醫療保障。

憲法第37條副署權本質:行政責任承擔與政治制衡機制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為國家法令生效之必要法定形式要件。

副署制度源於歐洲責任內閣制傳統,由於國家元首在憲政設計上享有「元首無責任」之超然地位,因此所有實質政令必須由向國會負責的行政首長共同簽署,藉此承擔政治責任。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 1997 年修訂後,特別將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排除於副署範圍之外,確立了我國雙首長制下總統與行政首長的職權分工界限。

在憲法學理與實務運作上,行政院長是否具有「實質拒絕副署權」始終存在激烈論辯。肯定說認為副署具備實質合憲性審查功能,否定說則主張行政院長無權阻卻法律生效。

立法院增加支出提案權限:憲法第70條與預算法第91條紅線

《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明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項規定確立了預算編列專屬於最高行政機關的核心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391 條解釋進一步確立,預算案屬於實質意義之措施性法律,立法院審議時不得在款項目節間擅自移動增減,以避免施政計畫變質導致政策責任難以歸屬。

針對立法委員藉由制定通常法律實質增加中央歲出之行為,《預算法》第 91 條明確要求提案立委必須先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來源,必要時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財政紀律法》第 5 條亦明文禁止各級立法機關增訂指定固定財源之支出法案。本次立法院通過之修正案未指明百億元財源來源,成為行政院認定程序違法之法理核心。

行政院法案救濟途徑比較:不予副署、覆議程序與憲法法庭裁判

面對立法院通過具備程序瑕疵或侵犯預算權限之法律案,行政院在現行憲法架構下主要有三項救濟途徑,各自具備嚴格的法定行使時機、表決門檻與法律後果。

覆議程序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定之正式途徑,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若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請辭。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則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之機關爭議程序,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行使職權侵害憲法第 70 條核心領域時,得經院會決議聲請宣告法律違憲失效。

不予副署則屬於法律公布階段之抗衡手段,行政院長若拒絕在法律案上副署,總統將無法依法公布法律,此舉將導致公布程序阻卻並衍生憲政僵局,三者法定比較如下表所示。

救濟途徑 憲政法規依據 發動時機與法定程序 法律效果與憲政規範
提出覆議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法律案送達政院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院15日內集會作成決議 立法院若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依憲法必須即刻接受或辭職
不予副署 憲法第37條與行政院院會決議 立法院將三讀法案咨請總統公布時,行政院長拒絕於總統公布令共同簽名 造成法案形式公布程序中斷,法界對行政院長是否享有實質否決權存有嚴重憲政爭議
聲請憲法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47條(機關爭議) 行政院與立法院就憲法第70條預算權劃分協商未果,由行政院會決議聲請 由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律違憲或確認機關權限歸屬,具備終局之全國拘束力與法規效力

排富長者健保補助衝擊:預算支出規模與弱勢排擠效應

衛生福利部與主計總處財務統計指出,全國 65 歲以上長者人口已突破 450 萬人,扣除綜合所得稅率 20% 以上高所得族群後,符合本次修法門檻者約達 380 萬人。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現行收費標準,第六類無職業地區人口每人每月自付健保費為 826 元,換算每名長者每年所需繳納之法定保費金額為 9,912 元整。

以 380 萬名長者推估,中央國庫若依法全額代繳健保費,每年必須新增常態性公務預算支出約 376 億至 400 億元,將大幅增加全民稅捐負擔與青年世代壓力。

衛生福利部進一步指出,原條文授權政府全額補助低收入長者之健保部分負擔與自費掛號費,修法後法源依據遭到刪改,將使真正無力就醫的弱勢長者失去深層醫療支持。

副署權與憲政程序常見爭議解答

什麼是副署?為什麼總統公布法律需要行政院長副署?

副署是《憲法》第 37 條規定之法定簽署程序。總統公布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或命令時,必須經行政院長共同簽名,藉此體現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責任政治原則。

行政院長若行使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會生效嗎?

若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總統在欠缺憲法第 37 條法定要件下將無法完成形式公布程序。由於法律未經合法公布無法具備法效力,此舉將導致法令施行中斷並引發憲政僵局。

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還能拒絕副署嗎?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明定立法院覆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憲法學界主流見解認為此時行政院長已無拒絕副署空間,正規途徑為請辭或聲請憲法裁判。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