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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老屋賣掉怎麼算稅?成本可按物價調整,但要符合這些條件

繼承房屋出售,符合舊制與核實成交價額等條件時,成本可按物價調整。看懂適用資格、房屋與土地價款的差別、官方試算,以及申報資料去哪找。

理財內容編輯林序安 8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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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老屋賣掉怎麼算稅?成本可按物價調整,但要符合這些條件

繼承父母留下的老屋,準備賣掉時,要拿什麼數字當作報稅成本?父母當年的買價、繼承時的房屋價值,還是現在的行情?

繼承房屋出售,若適用舊制且能核實房屋成交價額,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可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本。成本增加,計算出的交易所得便可能減少;實際省多少稅,仍要看整戶所得與適用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在2026年10月29日提醒這項規定,依據是同年7月15日發布的解釋令。要用這個算法,得先確認適用條件,不能看到「繼承老屋」就直接套公式。

這篇文章你將學到

房子很老,就一定適用舊制嗎?

屋齡不能決定稅制;一般繼承案件要查的是被繼承人何時取得房地。

這裡的「舊制」,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新制」則將房屋、土地一起計算,有另一套成本及申報規定。

以2016年以後繼承、出售的一般情境來看,可以用兩個例子理解:

取得經過 一般適用情形
父親2010年買屋,後來由子女繼承出售 通常適用舊制
父親2020年買進一間屋齡40年的房屋,後來由子女繼承出售 通常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第二間雖然也是老屋,父親取得的時間卻在2016年以後,不能因為屋齡高就套用舊制。

確認適用舊制後,還有一個前提:已提供或國稅局已查得房屋實際成交價額,才能依本文方式核實計算。不知道成交價額、只能按其他核定方式申報的案件,不能自行把這個公式拿來套用。

符合特定自住條件而選擇新制、都更改建及其他特殊取得情形,需要另外確認;連續繼承與分次取得持分的提醒放在後文。

成本調整要用哪些數字?去哪找?

調整的基礎是「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不是父母當年買價,也不是現在的市場行情。房屋評定現值是稅捐機關評定的房屋價值,不包含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前,整理以下資料:

  • 繼承資料與登記資料:核對取得歷程、持分及日期。繼承取得日原則上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不是辦妥繼承登記的日期。
  • 遺產稅申報、核定資料或相關價值證明:找出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資料不齊時,可向國稅局及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確認所需證明,不能拿現在的房屋價值代替。
  • 買賣契約及價款明細:釐清歸屬房屋的實際成交價額。如果契約只列房地總價,應向國稅局確認適用的房地價款拆分方式,不能任意分配。
  • 官方物價指數查詢:取得對應交易與繼承年月的調整比率。

物價指數反映不同時點的物價水準。成本調整公式為:

調整後房屋成本=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物價調整比率

其中,物價調整比率=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繼承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

可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查詢,輸入「本次交易日期」及「取得年月」。頁面也註明,繼承取得應採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自行假設每年通膨2%,不能取代官方查詢。

取得調整後成本,再計算: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調整後房屋成本-依法可扣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這是舊制「房屋部分」的算法。買賣契約上的房地總價,不能直接當成房屋售價代入;新制案件也不能直接用這個公式完成申報。

官方試算:房屋成本從100萬調高到121.7萬,所得差多少?

先釐清案例金額:以下300萬元是用來計算房屋所得的房屋部分價額,不含土地價款,並非整筆房地總價。這個案例要教的是成本怎麼調整,不能用它推估一整間房地的市場行情。

中區國稅局10月29日新聞稿列出的前提是:甲君2011年6月繼承房屋,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2026年5月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成交價額300萬元。

官方案例採物價調整比率121.7%,並假設可扣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為0元。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萬元:

計算項目 未調整的比較值 按物價調整後
房屋實際成交價額 300 300
房屋成本 100 100×121.7%=121.7
可扣除費用(案例假設) 0 0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300-100=200 300-121.7=178.3

房屋成本增加21.7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的房屋交易所得便減少21.7萬元。售價與實際收款沒有增加,改變的是報稅時的所得計算。

121.7%是這個官方案例日期條件下的比率,不能讓所有繼承房屋一律套用。繼承、出售的年月不同,查出的比率也可能不同;若另有依法可扣的費用,則依憑證與認定結果計入。

所得少21.7萬元,實際可以少繳多少稅?

所得減少21.7萬元,不等於少繳21.7萬元的稅。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要和其他綜合所得一起計算,省稅額應比較調整前後整戶的應納稅額。

為了看懂差別,另外作一個教學假設:其他條件完全相同,且減少的這21.7萬元全部落在20%的綜合所得稅級距內,減少的稅額才是:

217,000元×20%=43,400元。

這個20%沒有代入甲君的真實家庭所得,也不是所有人都適用。若減少的所得跨越不同級距,就要分段計算;整戶扣除額及其他稅務條件,也會影響結果。

評估售屋後可動用的資金時,要分清楚三個數字:可扣成本增加多少、房屋所得減少多少,以及整戶稅額實際減少多少。

連續繼承、父母贈與與已出售案件,還能照這樣算嗎?

分次或連續繼承的持分,可能適用不同稅制,不能只看整間房子最早的購買年份。

高雄國稅局曾舉例:母親2010年買屋,2022年過世,由父親與子女繼承;父親2023年過世,子女又繼承父親的持分。子女出售時,直接繼承自母親的部分適用舊制,繼承自父親的部分則涉及新制。這類案件需要按每筆取得歷程確認。

如果是父母生前贈與,7月15日解釋令也涵蓋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但一般贈與與繼承的稅制判斷不同。不能直接把「父母2015年底前買進、子女之後繼承」的判斷套在贈與案件。

至於7月15日以前已出售的案件,臺北國稅局說明,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也可適用。是否已核課確定,需要向承辦國稅局確認,不能只憑出售日期推定。

申報前可以做什麼?哪些文件要留好?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原則上在移轉登記年度的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例若在2026年5月完成移轉,應於2027年5月依當年度規定辦理;房地合一新制則涉及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時程不同。

準備繼承房屋出售的資料時,可以照以下順序整理:

  1. 列出房屋取得經過:留下房屋的人何時取得、自己何時繼承、出售哪些持分。備妥登記及繼承資料;有連續繼承時,逐筆列出。
  2. 找出成本與成交價額資料:收集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證明、買賣契約、價款明細及付款證明。房地價款拆分不清楚時,帶資料向國稅局確認。
  3. 保存比率與費用證明:依正確日期查詢物價指數,留存查詢結果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單據,再依自己的整戶所得試算稅額。

若只出售二分之一持分,售價、成本與費用都要對應該持分,不能扣掉整間房子的成本。資料有缺口時,將缺少的項目列出,向國稅局確認可接受的證明及適用算法,避免自行用市價或房地總價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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