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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萬美玲之子遭約談!佀廣洋涉賄12萬交保,送社區子母車、中秋摸彩為何踩違法雷區?

桃園市議員候選人涉違反公職選罷法遭搜索約談,事件始末、對價關係爭點與法律構成要件解析

呂芯晴 10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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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萬美玲之子遭約談!佀廣洋涉賄12萬交保,送社區子母車、中秋摸彩為何踩違法雷區?

桃園市議員無黨籍候選人佀廣洋驚傳涉嫌賄選,遭檢調兵分多路突擊搜索,關心選情與司法公正的讀者急切想了解佀廣洋 事件始末與最新進展。桃園地檢署於2026年10月29日約談包含佀廣洋在內共5名涉案人員,重點聚焦於社區垃圾子母車與中秋活動摸彩禮品拉票疑雲。深夜複訊後,檢方諭令佀廣洋以新台幣12萬元交保候傳。全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依刑事訴訟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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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檢調突擊搜索約談!佀廣洋涉賄選12萬元交保現場與裁定現況

2026年10月29日清晨,桃園地方檢察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派市調查處及桃園分局,兵分多路針對市議員參選人佀廣洋的住處與競選服務據點發動突擊搜索行動。

專案小組依法查扣相關活動帳冊、通訊紀錄、摸彩品請款單據與社區會議紀錄,同時持傳票將佀廣洋等5名涉案被告與相關證人帶回市調查處訊問。

佀廣洋當天上午原訂於桃園區重要路口向通勤民眾揮手拜票,突遭辦案人員出示搜索票與傳票帶走,現場競選幹部與支持者均對此突發狀況感到相當錯愕。

調查人員自上午9時在市調查處進行初步詢問,針對檢舉情資指控的物資贊助流向與活動拉票經過逐一比對筆錄細節,閉門詢問歷時超過8小時。

29日傍晚時分,辦案人員將佀廣洋等涉案人員移送桃園地檢署,由承辦檢察官接續進行複訊,深入追查涉案金流是否與候選人競選經費存在關聯。

檢察官漏夜偵訊至深夜11時許,認佀廣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重大,但考量相關證物已經查扣,且證人筆錄已記錄,尚無聲請羈押禁見之必要。

承辦檢察官最終裁定諭令佀廣洋以新台幣12萬元交保候傳,同案社區管委會許姓幹部諭令15萬元交保,官姓里長參選人諭令8萬元交保,其餘涉案人請回。

佀廣洋於深夜辦妥手續步出地檢署,神情平靜並未多言,隨後透過競選辦公室發布正式文字聲明重申清白立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檢方具保處分旨在確保偵查程序進行,並不等同於法院有罪判決。

事件始末梳理與爭議事證還原:垃圾子母車與中秋摸彩品的對價疑雲

佀廣洋本次以無黨籍登記參選桃園市第一選區市議員,其母親為國民黨籍立委萬美玲,參選以來備受地方選民與政壇高度矚目。

檢調專案小組接獲檢舉情資,偵辦方向鎖定兩起爭端,分別為社區垃圾子母車的爭取捐贈過程,以及社區中秋聯歡晚會的摸彩品發放與拉票行為。

第一起爭議事證發生於2026年5月間,檢調接獲檢舉指稱,佀廣洋透過某大型社區管委會許姓幹部牽線,協助社區爭取2台大型垃圾子母車供全體住戶使用。

事後該社區管委會製作感謝狀頒贈予佀廣洋,並將載有其參選頭銜與照片的感謝狀張貼於社區電梯內,檢調質疑涉嫌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

檢方偵辦焦點在於釐清2台子母車經費來源,是候選人出資贈與,或依職權向市府環保局合法申請配發公產。

第二起爭議事證指向2026年9月該社區舉辦的中秋晚會,現場舉辦摸彩抽獎,獎項包含手壓式旋轉拖把、立扇與保溫瓶等多項日常民生用品。

檢調蒐證情資顯示,活動期間同場出席的官姓里長參選人受邀登台致詞,公開向住戶呼籲「請支持官某某,也請大家支持佀廣洋一票」。

辦案人員清查該批摸彩品採購單據,追查摸彩物資是否由佀廣洋具名提供,並研判現場拉票呼籲與收受摸彩品之間是否形成投票意向對價關係。

佀廣洋競選辦公室於交保後迅速提出澄清,強調協助爭取子母車屬地方民代選民服務,款項與物資全由市府依規配發,個人從未出資購買任何一部子母車。

針對中秋晚會摸彩,辦公室說明民間社團活動提供微薄禮品為常態,且晚會當天佀廣洋本人根本從未出席,其他參選人致詞屬個別行為,痛批對手刻意抹黑。

檢調偵辦爭點與各方主張對照:涉案行為、法條要件與最新回應

司法實務在審理公職人員賄選案件時,審判核心在於檢方能否舉證交付財物與約定選民投票權行使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直接因果對價關係。

為了清楚呈現本案各項具體事證在法律評價上的差異,以下將檢調追查重點、涉案具體行為、公職選罷法法定構成要件,以及當事人最新答辯主張整理對照。

檢調偵辦爭點 涉案行為與事證 公職選罷法相關構成要件 當事人與各方最新回應說明
垃圾子母車爭取與感謝狀宣傳 協助社區取得2台大型垃圾子母車,社區將感謝狀張貼於電梯 選罷法第102條假借捐助名義行求財物罪,檢驗是否假借公務資源行使個人利益輸送以影響投票 強調純屬公務機關法定選民服務,依環保局標準作業流程申請公產配發,個人未出資分毫,感謝狀為管委會自發張貼
中秋晚會提供日常摸彩禮品 提供手壓式旋轉拖把、立扇與保溫瓶等民生用品作為晚會抽獎摸彩品 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檢驗贈品價值是否逾越一般社會禮俗常態,形成實質經濟利益誘因 地方節慶提供摸彩獎品共度佳節為民間既有慣例,獎品價值有限且普遍,未逾越合理交際範疇與社會通念
活動現場公開登台致詞拉票 官姓里長參選人上台致詞時,公開向現場住戶喊話投票支持佀廣洋一票 選罷法第99條主觀犯意要件,檢驗提供禮品與特定候選人拉票言行是否具備主觀犯意聯絡與對價約定 佀廣洋當日並未親自出席該場中秋晚會,台上發言屬友軍個別即興致詞,雙方事前並無期約買票之犯意聯絡

從法律攻防結構觀察,本案爭議的核心界線在於合法選民陳情公務服務與假借捐助行賄的司法認定。若子母車確屬市府公產配發,檢方須證明候選人如何實質支配該項資源換取選票。

針對摸彩品引發的投票對價爭端,最高法院歷年裁判均指出,社區節慶聯歡摸彩屬於常態社交活動,若贈品價值有限且人人有抽獎機會,法院通常嚴格審視是否存在投票約定。

如果檢方無法查明摸彩品收受者與特定候選人之間存在投票行使的具體約定,單純提供摸彩品或友軍自發性呼籲支持,在過往多數司法裁判中難以直接達到投票行賄罪的法定起訴門檻。

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構成要件解析:候選人資格、當選效力與後續司法程序

檢察官本次偵辦佀廣洋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依據,包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以及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假借捐助名義行賄罪。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構成犯罪。

該罪法定刑度極重,依法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目的在維護國家民主選舉公正性。

選罷法上的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具備交付雙方主觀上的意思合致,以及客觀上足以動搖投票意向的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明確指出,交付之物品是否構成賄選,應綜合審酌交付時機、社交禮儀與社會通念等客觀標準。

在司法偵辦程序進展方面,案件目前處於檢察官偵查之初階階段。檢察官後續將陸續傳喚社區住戶、市府環保局承辦公務員及出資單據經手人員進行對質查證。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將依據客觀證據作出具體處分。若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將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若認定涉案證據符合起訴門檻,則會依法向桃園地方法院正式提起公訴。

針對廣大選民關切的候選人參選資格影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對於候選人消極資格設有嚴格明文限制。

候選人唯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犯投票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才會依法喪失參選與登記資格。

因此,佀廣洋目前獲得交保候傳,在法律上並未喪失市議員參選人資格,選舉公報與選票上的候選人登記依法維持完全有效,選民在投票日當天仍可合法圈選。

倘若候選人於後續選舉中順利當選,司法程序對其當選效力的挑戰則轉由當選無效之訴接續發動。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察官或同一選區候選人,得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之訴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採二審終結制。依選罷法第127條規定,法院審理當選無效訴訟應於各審級6個月內審結,一旦二審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當選人即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議員職務。

面對即將到來的投票日,後續焦點落在檢方何時偵結起訴、市府環保局申請流程之合法性調查,以及各階段之具體證據認定。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