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如何請假?買機票出國真的沒用了!這天前沒送件恐挨告妨害兵役
出國免召防規避限制、病假審查標準、公司公假給薪與企業加成減稅試算
當後備軍人收到十四天教育召集令時,常因工作排程或家庭照護陷入兩難,第一時間最需要確認的就是教召 如何請假才能兼顧合法性與工作權益。多數人常將「向公司請公假」與「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免召」混為一談,甚至誤信買機票出國就能規避召集。國防部已嚴格明定公告日程後的旅遊不得免召,掌握法定免召標準與雇主給薪義務,才能在合乎法規的前提下維護個人生活與工作秩序。
本文將讓你學到
- 收到召集令分清兩條路:向公司請公假與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免召
- 買機票出國不再是萬靈丹:公告日程後排定觀光旅遊不得免召
- 六大法定免召條件與必備證明文件核對
- 免召申請流程與時限:召集首日3天前臨櫃或線上申辦步驟
- 教召期間薪資照給不得扣全勤:勞工請假權益與企業減稅試算
- 無故不到面臨刑責: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與救濟管道
收到召集令分清兩條路:向公司請公假與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免召
收到掛號送達的教育召集令時,受召人員最常產生的誤解,就是以為只要向服務單位提出請假手續,便能自動免除營區報到的義務。

▲ 圖解:掌握教召請假流程,確保合法與權益不受損。
在法律結構與行政管轄權上,「職場請假」與「免除召集」分屬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體系,主管機關與適用法條截然不同。
如果受召人員決定依期報到受訓,所要辦理的程序是向受僱公司申請「公假」。
這項權利直接受《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保障,雇主在召集期間依法必須給予公假且原薪照發,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若是因為重病、家遭變故或公務出差等重大法定事由無法如期入營,要辦理的程序則是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這項申請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必須由國防部權責單位逐項審查並核發正式公文,才具備法律免責效力。
許多上班族因未釐清這兩條行政路線,僅向公司主管報備請假卻未向後指部申請免召,導致召集當日部隊點名未到,後續遭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收到召集令後的第一個關鍵動作,就是確認自己是準備入營請公假,還是符合法定條件需申請免召,避免混淆行政權責。
買機票出國不再是萬靈丹:公告日程後排定觀光旅遊不得免召
過去民間常有「收到召集令立刻買張機票出國就能躲教召」的傳言,但這項規避空間早已被國防部修正法令全面防堵。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雖列有「因事赴國外者」得申請免除召集,但其具體認定標準訂有極為嚴格的限制。
依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出國得核准免召的情形僅限兩種:
第一種是國防部公告召集日程前人已在國外,且確定無法於召集首日返國;第二種是出國行程在召集日程公告前就已排定,且行程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該條文最核心的防規避但書明確規定:「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國防部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間,即會於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公告全年度各梯次教召日程。
所有在官方公告日之後才訂購機票、購買旅行社行程的自費旅遊,後備指揮部一律駁回免召申請,不予核准。
因公務需要出差國外者,審查門檻同樣嚴謹。依認定標準第十條規定,因公司業務派遣出國者,必須檢附公司營業執照、指派公文出差證明與國外合約。
若機關判定同公司其他同仁具備可替代性,無須受召人員親自前往,該項出差免召申請同樣會予以駁回。
此外,國防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管理系統採行每日資料連線勾稽機制。
若申請人以出國為由獲得核准免召,事後卻退票未出境,或故意縮短行程提前返國,後指部將直接認定意圖規避召集並啟動法辦程序。
六大法定免召條件與必備證明文件核對
除了嚴格管制的出國事由外,《兵役法》第四十三條針對後備軍人面臨的實際生理與家庭突發狀況,列有明確的法定免召條件。
以下整理六大合法申請條件、對應之法定證明文件以及審查時常見的退件誤區:
| 免召法定事由 | 符合法定免召條件 | 必備申請佐證文件 | 審核常見退件誤區 |
|---|---|---|---|
| 患病不堪行動 | 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致無法行動,無法於受召日起三日內報到,或感染法定傳染病隔離中。 | 地區醫院以上層級之健保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宜休養天數與不堪行動事實)。 | 僅檢附一般私人診所開立之感冒、腸胃炎診斷書,或診斷書未載明無法行動。 |
| 配偶生產分娩 | 配偶預產期在召集首日的前後十四天內,或於召集期間正值生產分娩。 | 合格醫療院所開立載明預產期之診斷證明書、孕婦健康手冊封面與產檢紀錄、全戶戶籍謄本。 | 僅持產檢掛號單據,或推算預產期距離召集首日超過十四天以上。 |
| 親屬重病照護 | 配偶、直系血親患重大傷病,且經全戶戶籍查核確實無其他具備能力之家屬可照料。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卡、醫院診斷證明書、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戶籍內尚有其他同住且具照顧能力之成年親屬,未符必須本人親自照料要件。 |
| 正式在學學生 | 就讀教育部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專科學校,具正式學籍且有法定修業年限者。 | 蓋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由學校教務處出具之在學證明書正本。 | 就讀學分班、推廣教育班、空中大學無修業年限課程,或已逾最高修業年限。 |
| 國家考試衝期 | 正值考選部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專技考試期間(含考試前一日與後一日交通往返)。 | 考選部核發之正式准考證正本或考試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 | 報考一般民間企業徵才考試、民間英檢、汽機車駕照考照,非屬公務國家考試。 |
| 家庭重大喪葬 | 配偶、直系血親在召集期間死亡,正值治喪期間(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 | 醫療機構或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正本、訃聞、可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 | 親屬死亡日期距離召集日過久且出殯早已辦理完畢,召集期間已無治喪事實。 |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對於醫療診斷書的層級要求極為嚴格,除緊急急診救治外,一般診斷書必須由地區醫院以上醫療院所開立。
涉及家庭重大照顧事由時,戶籍謄本的審查關鍵在於「無其他親屬可照顧」。
若戶籍謄本顯示家中有其他具工作或照護能力之成年家屬同住,審查單位會認定不符必須由本人親自照料之要件而予以駁回。
免召申請流程與時限:召集首日3天前臨櫃或線上申辦步驟
依照《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作業規定》,免召申請必須於召集首日算起三天前完成送件。
逾期提出申請者,除有突發急症住院等不可抗力事由外,後指部依法不予受理。
申請人可依個人狀況選擇親自臨櫃、委託親友代辦,或使用線上系統辦理,標準申辦流程分為四個步驟:
- 第一步:檢視召集令並確認申請時限
收到教育召集令後,核對報到日期與地點,於召集首日往前推算三個工作天作為最後送件期限,並備妥合格醫院診斷書、戶籍謄本或准考證等法定文件正本。 - 第二步:選擇適當申辦管道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登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的「後備軍人免除本次召集線上申辦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圖檔;亦可前往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或各地後備軍人服務中心臨櫃辦理。 - 第三步:核驗代辦委託與填寫申請書
若申請人因病無法親自臨櫃,可委託配偶或成年親屬代辦。受託代辦人除攜帶申請人召集令正本、身分證印章及證明文件外,代辦人本人亦須出示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並簽署委託切結書。 - 第四步:領取收執證明與追蹤核准公文
送件完成後,臨櫃人員會核發案件收執收據,線上申辦者則會取得案件追蹤編號。後指部審查完畢後會函發正式核准或駁回公文,申請人應妥善保存核准公文以備查驗。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退件原因為文件缺漏,例如申請照顧配偶生產卻漏附戶籍謄本,或委託代辦時漏帶代辦人印章。
由於補件通常耗費數日,若逼近召集首日三天前的法定期限,容易導致案件因逾期而無法受理,務必提前作業。
教召期間薪資照給不得扣全勤:勞工請假權益與企業減稅試算
對於依期入營參加教召的受雇勞工而言,受訓期間的請假形式與薪資權益受到法律完整保障。
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受雇勞工接受教育召集期間,雇主依法必須給予「公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更明確規範,勞工依法令給予公假者,雇主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同時,《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七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假接受召集而視為缺勤,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項規定確立了雇主在教召期間必須全額給薪,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不得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
若雇主違法扣薪或扣發全勤,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受召人員在營期間,國防部亦會按日發給召集津貼。以十四天召集為例,士兵每日為一千零五十元,士官為一千二百元,軍官為一千三百五十元。
該津貼屬於政府發給服役義務者的法定待遇,與雇主發給之公假工資各自獨立,雇主不得自薪資中扣抵國防部津貼。
為減輕企業人事成本負擔,立法院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八條訂有租稅優惠措施:
機關、學校、團體、法人、事業機構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以下以具體情境試算企業在此項稅法優惠下的實質影響:
假設某公司員工月薪為六萬元(以三十日折算每日薪資為兩千元),員工接獲通知接受十四天教召,期間涵蓋十個工作日與四個例假日:
| 試算項目 | 法規依據與計算方式 | 金額與試算結果 |
|---|---|---|
| 員工原領薪資給付 | 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假十個工作日薪資全額照給(2,000 元 × 10 日) | 新台幣 20,000 元(全額給付無扣減) |
| 國防部教召津貼 | 士兵階級十四天每日津貼 1,050 元(1,050 元 × 14 日,國防部發給) | 新台幣 14,700 元(歸員工個人領取) |
| 企業所得額加成減除 | 依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公假薪資按 150% 認列減除(20,000 元 × 1.5) | 新台幣 30,000 元(申報所得額減除數) |
| 企業額外所得減除利益 | 加成認列金額扣除實際支出薪資(30,000 元 – 20,000 元) | 額外自課稅所得減除 10,000 元 |
| 企業實質節省稅額 | 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 20% 計算(10,000 元 × 20%) | 實質省稅新台幣 2,000 元 |
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備妥員工公假假單、召集令影本、部隊解召證明書與薪資給付憑證,即可合法認列加成減除,降低營運負擔。
無故不到面臨刑責: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與救濟管道
未取得後備指揮部正式核免公文而擅自缺席教召者,在法律上具有嚴重的刑事處罰,並非繳納罰鍰即可解決。
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而有無故不到、逃避或頂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無避免召集之意圖,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三日以上者,依法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實務作業上,召集部隊在報到當日中午完成初次點名,逾時未報到且失聯超過二十四小時者,後指部將直接彙整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重點在於召集令是否已合法送達本人或同居親屬,以及當事人是否有法定無法應召之正當事由。
單純以「沒收到通知」、「主管不給請假」或「買機票出國」作為辯解,法院判決均不予採信,常見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三個月或拘役,並留下刑事前科。
若受召人員在召集當日早晨確實遭遇突發重病送急診,無法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或家屬應採取兩項緊急救濟處置:
- 立即通報召集部隊與後備指揮部
由親屬在報到截止前主動致電召集令上的部隊聯繫電話及縣市後指部服務中心,通報當事人姓名與就醫醫院,由軍方值星人員留存紀錄備查。 - 保留完整急診證明與收據補辦核備
病情穩定後,向醫院申請載明就診時間、病名診斷與住院天數之正式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於出院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後指部補辦免召程序。
處理後備軍人教育召集,關鍵在於區分向雇主請公假與向後指部申請免召的權責界線,依規定期限備齊法定文件完成申辦,方能維護個人權益並確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