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達標可以延長嗎?主管強行延長考核是違法的!拒絕簽字要回資遣費走人
解析試用期延長法律界限、契約合意原則、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自保程序
進入新公司即將屆滿 3 個月,主管卻在考核面談時表示表現未達標,要求再簽延長試用期協議並配合降薪,許多勞工常陷入被迫接受或立刻失業的焦慮:試用期未達標可以延長嗎?在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下,延長試用期屬於勞動條件重大變更,雇主無權單方面強制生效。面對不合理的延期要求,勞工有權拒簽協議,要求雇主依法進行資遣、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文將讓你學到
- 試用期未達標可以延長嗎?勞動基準法與主管機關判定標準
- 雇主片面延長試用期或降薪違法嗎?契約合意與自保關鍵
- 試用期滿未達標遭資遣: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試算案例
- 拒簽延長協議爭取權益流程:4 步自保 SOP 與必備存證清單
- 試用期常見爭議與考核評估常見問題
試用期未達標可以延長嗎?勞動基準法與主管機關判定標準

▲ 圖解:試用期未達標可以延長嗎 申辦關鍵步驟與避雷圖解
我國早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曾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 40 日,但該項條文已於民國 86 年修正刪除。
目前勞動基準法本法中並無試用期明文,主管機關勞動部與法院判決均肯認,勞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合理約定試用期,實務上多以 3 個月為準。
試用期的法律性質屬於附保留終止權的正式勞動契約。勞工從受僱到職第一天起,雇主即負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法定責任,工作年資同樣自到職日起算,在法定基本工資與工時保障上與正式員工完全一致。
當約定的試用期滿,若主管以績效未達標為由要求再延長試用期,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勞動條件之重大變更。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場所與應從事之工作等聘僱條件,必須由勞雇雙方商議決定。
勞動部行政函釋明確指出,延長試用期必須取得勞雇雙方的合意,雇主絕無單方面決定延長的權利。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個別同意即片面發布延長公告或逕行延長觀察期,該項決定在法律上不生效力,無法拘束勞工。
雇主片面延長試用期或降薪違法嗎?契約合意與自保關鍵
許多企業在試用期滿面談時,會以表現不符預期為由,要求勞工接受延長試用期 1 至 3 個月,並附帶要求暫時調降薪資或扣除專業津貼。這種做法直接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關於工資應由雙方議定的強行規定。
工資屬於核心勞動條件,雇主未經勞工明示同意而逕行減薪,屬於違法變更契約內容。
勞工若明確拒簽延期與降薪協議,雇主僅能選擇認可留任,或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預告資遣。
部分雇主會以強硬態度宣稱「不同意延長就自己離職」,並遞出載有個人因素離職字樣的單據要求簽署。勞工務必保持冷靜切勿簽署自願離職單,一旦簽名即被法律推定為合意離職,事後將無法主張資遣費,亦會喪失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給付的法定資格。
在日常工作情境中,試用期面臨未達標的徵兆通常包括:直屬主管大幅縮減重要業務指派、工作回報後未獲實質指導反饋,或是被排除在例行專案討論之外。
若突然收到載有嚴苛績效指標的改善通知,或主管頻繁以信件列舉細微缺失存證,應即刻備份日常業務往來紀錄,妥善保全工作事證。
| 考核應對面向 | 法定合規作法 | 常見違法爭議手法 |
|---|---|---|
| 試用期延長程序 | 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並取得勞工書面合意,並明定具體改善項目與合理期限 | 主管口頭逕自宣布延長 1 至 3 個月,未經勞工同意即變更僱用狀態 |
| 薪資與勞動條件 | 延長期間維持原約定薪資與法定投保級距,不得低於勞基法基本工資標準 | 以留職觀察為由片面調降薪資或扣減職務加給,變相減薪逼退 |
| 離職處理方式 | 勞工拒絕延長時,雇主依法依第 11 條第 5 款辦理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威脅若不同意延長就直接開除,並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離職單規避法定義務 |
試用期滿未達標遭資遣: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試算案例
當勞工依法拒絕簽署不合理的延長協議,雇主若決定不予留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辦理資遣,並履行各項給付義務。以下以月薪 42,000 元(日薪為 1,400 元)、受僱剛好屆滿 3 個月當天遭雇主資遣為例進行法定權益試算:
一、法定資遣費試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勞退新制的受僱勞工,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
任職 3 個月折合年資為 0.25 年,計算式為 42,000 元 × 0.5 × 0.25 = 5,250 元。雇主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依法全額給付完畢。
二、預告工資與謀職假保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雇主終止契約應於 10 日前預告。
若雇主通知當天即要求離開,未提前 10 日通知,依同條第 3 項必須加發 10 日預告工資,即 1,400 元 × 10 日 = 14,000 元。若給足預告期,勞工每週可請 2 天有薪謀職假。
三、就業服務法行政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必須在離職 10 日前將資遣清冊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者將面臨行政裁罰。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失業給付:雇主因考核未通過終止契約,必須依法出具載明法條依據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申請人在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 1 年以上(可合併前一份工作年資),即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依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給付,最長可請領 6 個月。
以投保薪資 42,000 元級距試算,每月可領取 25,200 元,領滿 6 個月累計可獲 151,200 元的生活扶助,能實質緩解轉職待業期間的生計壓力。
拒簽延長協議爭取權益流程:4 步自保 SOP 與必備存證清單
面對主管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調降待遇時,勞工應依循客觀合規途徑進行溝通與存證,完整保全個人權益:
- 第一步:以正式文字明確表達不同意延期或降薪
收到面談要求延長試用期或減薪時,切勿口頭模糊應允。應在當日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留下清晰書面回覆,文字載明:「本人不同意延長試用期協議,亦不同意調降約定薪資,請公司依法進行職務評定或依勞動法令辦理法定程序。」 - 第二步:完整保全聘僱契約、出勤紀錄與日常工作事證
在辦理任何異動手續前,務必妥善備份當初公司發出的錄取通知信件(Offer Letter)、載明工資與職務內容的僱傭契約、差勤打卡紀錄、薪資入帳通知單,以及日常代表性業務的指派與交付紀錄,作為具備客觀工作表現的存證依據。 - 第三步:要求公司依法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明細
若事業單位確定不再僱用,應要求人事部門提供載明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要求開列包含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與預告工資的詳細款項清單。 - 第四步:若遇強扣薪資或拒發證明,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若雇主拒不給付法定資遣款項、惡意苛扣薪資或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應攜帶完整的聘僱文件、對話紀錄與存證資料,親自前往事業單位登記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由勞動檢查與調解委員會介入協處。
試用期常見爭議與考核評估常見問題
雇主以試用期未達標解僱員工,法律上有哪些具體限制?
雇主在試用期雖享有較彈性的解僱觀察權限,但仍受民法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約束。
司法實務強調「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終止契約前須提出具體缺失紀錄,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並曾給予必要輔導,不得任意終止聘僱。
拒絕簽署延長協議而遭資遣,對個人求職紀錄會有不良影響嗎?
資遣在勞動法令上屬於中性的契約終止機制,代表特定崗位需求與個人技能條件的適配性調整。
勞保與勞退紀錄僅記載投保起訖日期與金額,不登載離職事由。資遣不構成個人信用問題,反而能確保依法領取失業給付,保障待業轉折期的經濟穩定。
試用期間自願離職與被資遣,在法律權益上有何差異?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法定資遣費、預告工資以及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
員工若主動簽署自願離職,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亦無法申領失業給付;若由雇主以試用期不通過發動資遣,則雇主必須全面履行法定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