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當年報稅怎麼報?2026 房地合一與綜所稅全攻略,別多繳一次冤枉稅

王 啟珣 王 啟珣
2026-05-22 14:5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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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當年報稅怎麼報?2026 房地合一與綜所稅全攻略,別多繳一次冤枉稅

民翰去年終於賣掉新北那間陪他扛十幾年房貸的老公寓,代書提醒他有房地合一稅、土增稅、規費都要處理,簡單說,就是繳了一大筆錢。到了 5 月報稅季,他打開報稅系統,看到「財產交易所得」幾個字,心裡立刻沉了一下:「我不是已經繳過賣房的稅了嗎?難道現在還要再被課一次?」那種怕自己重複繳稅,又怕漏報被罰的焦慮,讓他看著原本整理好的契約和收據,越看心越煩。

他翻出權狀和買賣契約,才發現賣房報稅不是看「有沒有賣房」這麼簡單,而是要先看房子當初是什麼時候取得的。買進時間不同,會走完全不同的稅制;有些賣房所得已經在過戶後 30 天內單獨報完,有些卻要回到 5 月綜合所得稅一起算。

先講結論:賣房當年 5 月要不要報綜所稅,關鍵是這間房子適用 105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新制,還是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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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讓你學到

本文適合這些人看

  • 114 年度有賣房,現在準備報綜所稅的人
  • 房地合一稅已繳完,卻不確定 5 月還要不要申報的人
  • 賣的是 104 年底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屋
  • 賣房虧錢,想知道能不能抵薪水或股利的人
  • 有繼承房屋、重購退稅、設籍認定等複雜情況的人

新制和舊制怎麼分?

2026 年報稅季是 5 月 1 日到 6 月 1 日,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而賣房報稅最重要的分水嶺,是 105 年 1 月 1 日,此時以後取得的房屋,原則上走房地合一稅,交易後要在規定期限內單獨申報;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則屬舊制,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才會和 5 月綜所稅有關。

房屋取得時間 報稅方式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通常適用房地合一稅。出售後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單獨申報,不併入 5 月綜合所得稅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通常適用舊制。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要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用白話說,新制是「賣掉後單獨報房地合一稅」,舊制是「5 月報綜所稅時一起算」。所以民翰如果賣的是 105 年以後取得的房子,而且過戶後已經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5 月通常不需要再把同一筆交易所得放進綜所稅。

搞清楚新舊制後,下一步就是看 5 月報稅系統裡,到底哪些情況要處理、哪些不用重複填。

5 月綜所稅到底要不要報?

很多人最怕的是「房地合一稅繳完,5 月又被課一次」,其實只要先分新舊制,就能避開這個誤會。

  • 新制房屋:已經依房地合一稅規定在 30 日內申報,這筆交易所得原則上不再併入 5 月綜所稅。
  • 舊制房屋:出售房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要在 5 月綜所稅申報時處理。
  • 賣房虧損:如果是舊制財產交易損失,也要申報才會留下損失紀錄。

這裡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不只是「繳稅」而已,就算交易虧損或符合免稅情況,也可能仍有申報義務。不要因為沒賺錢,就以為什麼都不用做。

如果確認自己賣的是舊制房屋,那就要進一步整理成本和費用,因為這會直接影響你要報多少財產交易所得。

舊制賣房哪些成本可以扣?

舊制房屋要併入綜所稅時,不是把賣價整筆拿去課稅,而是要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

簡化公式可以這樣看:賣出價 − 買進成本 − 必要費用 − 可認列改良成本 = 財產交易所得。

費用類型 能不能當成本扣?
買進房屋價款 可以。這是最基本的取得成本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 通常可以。屬於取得或出售房屋時的必要費用,應保留收據或繳款證明
增加房屋價值的修繕或改良費 可能可以。要能證明是改良房屋、增加價值,而不是單純日常維修
持有期間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 通常不行。這些是持有或使用期間的費用,不是賣房成本
房子登記後的每月房貸利息 通常不能當賣房成本。房貸利息是否可列報,要看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其他規定,不能直接拿來扣賣房所得

如果你沒有買進成本資料,國稅局可能會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公告標準核定所得。這通常不一定對你最有利,所以契約、收據、發票越完整,越能保護自己的荷包。

知道成本能不能扣清楚後,下一個常見問題是:如果賣房賠錢,這筆損失到底能不能拿來抵稅?

賣房虧損可以抵租金、薪水、股利嗎?

答案是不行。

舊制房屋如果賣虧了,這筆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扣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扣不完,可以在未來 3 年內,繼續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它不能拿來抵薪水、利息、股利、租金或 ETF 配息等等。

這裡最容易吃虧的情況,是明明舊制房屋賣虧了,卻想說「反正不用繳稅」就沒申報。沒申報,國稅局就沒有你的損失紀錄,未來 3 年如果你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能就少了一個可以抵扣的機會

所以,賣房虧損要看它有沒有留下正確紀錄,接下來兩種情況更複雜,建議不要只靠直覺填報。

繼承房屋和重購退稅要注意什麼?

賣一般買來自住的房子,先看取得日,通常就能分出新舊制。但如果是繼承、受贈或想申請重購退稅,事情會複雜很多。

  • 繼承房屋:取得日、新舊制判定、成本認定,可能牽涉被繼承人原始取得時間與繼承時點,建議申報前向國稅局確認。
  • 受贈房屋: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認定可能和一般買賣不同,不要直接套用買賣房屋的算法。
  •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不管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通常要看兩次移轉登記時間、設籍、自住、是否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條件。
  • 設籍時間點:戶籍有沒有遷入、何時遷入、是否真的供自住,都是國稅局可能查核的重點。

這些情況不是不能申報,而是要先確認規則。尤其是重購退稅,金額可能很大,文件少一張、設籍時間差幾天,都可能影響結果。5 月報稅時,你要找的不是回憶,而是證明。確認特殊情況後,實際申報前就可以照下面 5 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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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報稅 5 步驟

  1. 翻出權狀、買賣契約或登記資料,確認房屋取得日是在 105 年前還是後。
  2. 如果是新制,確認是否已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
  3. 如果是舊制,整理買進成本、賣出價款、仲介費、代書費、契稅、印花稅與可認列改良費。
  4.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並在 5 月綜所稅申報時填報。
  5. 若涉及繼承、重購退稅、設籍、自住認定或大額損失,先向國稅局確認再送出。

切記,文件建議至少準備買進與賣出契約、價款收付證明、仲介費與代書費收據、契稅與印花稅繳款書、修繕發票、戶籍資料。能證明的成本越完整,越不容易多繳冤枉稅。

賣房報稅常見問題

Q1:房地合一稅已繳完,5 月報稅系統還需要填嗎?

如果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且已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原則上不再併入 5 月綜所稅。不過,你仍要確認房地合一稅是否真的完成申報,不是只完成過戶。

Q2:賣的是舊制房屋,但系統沒有自動帶入資料怎麼辦?

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不一定會完整自動帶入,你要自行整理買賣契約、成本費用與收據,必要時手動填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Q3:舊制賣房虧損忘記報,之後還能補嗎?

如果發現漏報或少報,應盡快向國稅局確認能否更正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要有申報紀錄,未來才有機會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Q4:裝潢費都可以拿來當賣房成本嗎?

不一定。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的改良費,較有機會被認列;日常維修、家具、家電、可搬走的裝飾,通常不一定能當房屋成本。請保留發票和付款證明,必要時向國稅局確認。

Q5:繼承來的房子賣掉,可以自己判斷新舊制嗎?

不建議只靠自己判斷。繼承房屋可能牽涉被繼承人取得日、繼承日、成本認定與房地合一規定,最好拿權狀、繼承資料和買賣契約向國稅局確認。

Q6:舊制房屋賣掉後又買新家,一定可以退稅嗎?

不一定。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要符合自用住宅、設籍、移轉登記時間、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條件。金額大、條件細,申請前最好先把戶籍資料與買賣時間整理好,向國稅局確認。

回到本文開頭的民翰,他不用急著把賣房所得再塞進 5 月報稅系統,而是先翻出權狀,確認房子取得日期,再看當初是否已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賣房報稅最怕不是稅名多,而是新舊制搞混;日期分清楚、單據留完整,才不會同一筆交易多繳一次冤枉稅。

本文依公開官方資料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人化稅務、法律或會計建議。實際申報仍應以財政部、國稅局最新公告與個案資料為準;如涉及繼承房屋、受贈房屋、重購退稅、設籍認定、房地合一稅或高額交易所得,建議洽詢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

資料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得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售屋所得應如何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