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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被撞,怎麼連前車都要找我賠?追撞、推撞差一字,現場最怕說不清!

車尾被撞、車頭又撞上前車,夾在中間的人最怕一句「你撞我的就要賠」。事故到底怎麼發生,不能只看最後誰的車碰著誰。

觀點編輯鄭雅雯 6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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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被撞,怎麼連前車都要找我賠?追撞、推撞差一字,現場最怕說不清!

前面塞車,駕駛才剛停下來,後方突然「砰」一聲。人還沒回過神,車子又往前撞上另一輛車。

前車車主下車就問:「你撞到我的,怎麼處理?」夾在中間的人又慌又委屈:明明自己也是被撞的,難道車頭、車尾的帳都要算到自己身上?

這時候最需要釐清的,不是誰先喊出「推撞」兩個字,而是第一次碰撞發生在哪裡,接著哪輛車被什麼力量往前推。「追撞」和「推撞」是在描述事故怎麼發生,不是說對了名詞,就能直接決定誰全賠。

同樣三輛車撞在一起,先後順序可能完全不同

一般說的追撞,是後車撞上前車;推撞則常指一輛車受後方撞擊,被推向前車。兩者不一定互相排斥:一場連環事故裡,可能先有追撞,再發生推撞。

假設前、中、後三輛車排成一列。中間那輛先撞到前車,之後又被後車撞上,和中間車原本沒有碰到前車、被後方一撞才向前碰撞,是兩種不同的經過。最後看到的卻都可能是中間車前後受損。

所以「後車永遠全責」「最後一輛一定賠全部」,都不能當成連環車禍的固定答案。還要看各車行車狀況、碰撞先後,以及每一處損傷是怎麼造成的。車子停在哪一個位置,不等於責任已經分好了。

想拍清楚之前,先別讓自己變成下一個傷者

出事後第一個念頭常是拿手機下車拍照,怕一移車就說不清。但站在車道中央繞著車拍,風險可能比眼前的鈑金損傷大得多。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事故處理原則把人身安全放在前面:開啟危險警告燈、確認周圍安全,避免人員留在車道或事故車內。有傷者立即撥打119,並報警請警方到場。不要為了蒐證走進仍有車輛通行的車道。

在無人傷亡、車輛還能移動的情況,能安全留下車輛位置與損傷影像後,就應儘速移到安全處,不必為了維持「原封不動」而持續占用車道;有人受傷或車輛無法移動時,先通報救援,依現場警消指示處理。

「我記得撞了兩下」,最好還有影像能接得上

受驚時很難把每一秒說清楚。有的人只記得一聲巨響,有的人感覺車子往前晃了兩次。記不清楚不代表有錯,但不要為了讓敘述完整,硬把沒看見的部分補出來。

比較有幫助的說法,是分開講確定和不確定的事。例如:「我當時已停車,先感覺後方撞擊,接著車子往前移動;有沒有在那之前碰到前車,我想先核對行車紀錄器。」這只能在符合自己記憶時使用,不是一套套上去就能免責的話術。

等人已經安全,行車紀錄器的原始檔就很重要。保留事故前後的完整片段,不要只剪最後撞上的幾秒;若有前、後鏡頭,都先備份,避免循環錄影覆蓋。能安全拍攝時,除了刮傷特寫,也留下車輛相對位置、道路標線和周邊環境。

警方到場後會記錄事故、蒐集資料,不是在路邊立刻替所有人算出賠償比例。簽認紀錄前,看一遍自己的陳述和現場圖;有不符合實際經過的地方,就當場提出。不是誰講得最肯定,誰的版本就一定正確。

報完警不是結束,初判表也不是最後判決

事故現場拿到的「當事人登記聯單」,和後來申請的「初判表」不是同一張。前者讓人知道案件由哪個單位處理;後者才是警方依現有資料作出的初步分析。

警政署事故資料申請說明,可以申請的時間如下:

時間可申請的資料
事故現場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7日後現場圖、現場照片
事故30日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這是可以提出申請的時間,不是時間到了就會自動寄來。向原處理警察機關詢問最直接;警政署的線上系統有受理案件限制,只有車損的事故,不要直接假設能用同一個入口辦理。

初判表不等於法院判決,也不能直接把表上寫的肇事因素換算成「七三分」或「五五分」。若事故經過、影像和記載明顯有落差,可先向處理單位提出資料、確認是否有誤;仍對事故原因有爭議,再考慮申請鑑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辦說明指出,當事人自行申請原則上有事故發生後6個月的期限;案件若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循司法機關囑託鑑定的途徑辦理。鑑定是釐清事故原因的專業意見,不是替當事人開一張保證拿得到錢的單據。

「有保險」讓人安心,卻不代表每一筆修車費都有人付

對方一提到維修費,很多人會趕快找保險業務。這個電話不用等初判表出來才打:先通知承保公司事故時間、地點與受損狀況,確認報案程序及需要留下的資料。

最容易搞混的是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是傷害醫療、失能與死亡,不是汽車鈑金、保險桿或烤漆費用。

車損要另外看保了什麼。依《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人責任險中的財損保障,處理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對別人財物負擔的賠償;自己的車是否能由車體險處理,則要看投保險別與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額度、自負額及除外情形,也都可能影響最後給付。

因此,無論自己或對方多有把握,都先別答應「反正保險全出」。修理前與保險公司確認勘車和估價程序,保存照片、估價單與收據;要談和解時,也讓承保公司參與確認。尚未釐清的傷勢、損傷或費用,不適合只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就一口氣簽成全部結清。

最委屈的,是明明記得被撞,後來卻說不清楚

夾在連環車禍中間的人,往往不是想推卸責任,只是怕自己明明停住了,最後仍得替別人的那一下買單。

當下不必急著說服每一個車主。先讓人安全、讓警方留下紀錄,再把影像和自己的記憶對起來,才能在後續談責任時,有具體的事情可以核對。該承擔多少,要靠事實釐清,不靠一句「我這叫推撞」決定。

(事故責任、和解與保險給付涉及個案權益;遇到重大傷亡或賠償爭議,請攜帶事故資料向律師及承保公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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