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不是我決定,為什麼要負責?」墮胎責任、男方決定權與扶養費怎麼分
墮胎責任怎麼分?男方可以表達意見,卻不能控制懷孕者就醫;孩子出生後,扶養權也不會因孕期反對而消失。
週二晚上九點半,怡安把驗孕棒放在浴室洗手台,低頭洗完手,第二條線已經浮了出來。她 27 歲,剛換工作三個月;29 歲的男友子謙還在公司加班。兩人原本說好,等工作和住處穩定,再談要不要孩子。
子謙看完照片後沉默了一會,先問她想不想留下;怡安還沒有答案,只想先去婦產科確認。兩人談到費用和未來時,子謙問:「如果最後只有妳能決定,我為什麼要負責一輩子?」怡安回他:「可是懷孕、接受處置、請假和恢復都在我身上。」
隔天預約婦產科時,怡安得親自走進診間。子謙可以表達意見,卻不能替她承受檢查、處置與恢復;孩子如果出生,扶養也不是兩個成年人拿來交換的條件。
妊娠與醫療處置發生在誰身上,誰就是醫療決定的核心。伴侶的意見不能變成控制;孩子出生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後,父母也不能拿孕期的爭執抵掉他的扶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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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男生有決定權嗎?
子謙當然可以說他想不想要孩子,也必須面對這個選擇將怎麼改變兩人的關係。但他不能把自己的意見變成攔阻怡安就醫的權力。
截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未婚男友不是《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所稱的配偶,沒有法定同意位置。現行法仍規定,有配偶者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也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施行人工流產時,原則上要取得配偶同意。
衛生福利部擬具的修正草案已刪除配偶同意規定,並於 2025 年 9 月 23 日函請行政院審查,目前仍在排審。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現行第 9 條第 2 項的配偶同意規定仍然有效。
他仍可一起聽醫師說明,把擔心說清楚,並參與費用協商、陪診與照顧。這些參與不會讓他取得法定否決權。
無論他希望繼續或終止妊娠,實際採取的醫療處置及其恢復仍會發生在懷孕者身上,因此不能用威脅或限制就醫迫使對方接受決定。現行配偶同意規定的完整適用條件,仍要由院所依婚姻狀態、法定事由與個案資料確認。
墮胎為什麼主要由女方決定?
懷孕者承受妊娠與醫療處置的風險,也得親自進入婦產科接受檢查,由醫師確認週數、身體狀況與適合的醫療安排。處置可能涉及服藥或手術,後續的疼痛、出血、回診與恢復期也得由她經歷;有異常警訊時,還是她再次就醫。請假、交通和隱私被發現的壓力,也跟著落在她的生活裡。
世界衛生組織說明,人工流產可採藥物或手術等醫療方式,完整服務也包含資訊提供、醫療處置與處置後照護。以手術後照護為例,衛福部屏東醫院的衛教單張提醒按約定返院複檢。若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即聯絡醫院:
- 發燒或發冷
- 陰道大量出血
- 嚴重腹痛
- 有異味的分泌物
伴侶能分擔交通、餐食和工作聯絡,也能陪她走進醫院。可是到了檢查、處置與回診的那一刻,承受疼痛、留意症狀並決定是否再次就醫的人,仍是懷孕者。這就是醫療決定權不能平均分配的原因。
未婚男友沒有墮胎決定權,為何仍可能要負責?
子謙會追問:「既然最後不是我決定,為什麼責任還有我的份?」因為妊娠期間與孩子出生後,法律保護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正在承受醫療風險的懷孕者;後者是已經出生、無法替自己承擔生活費的孩子。
人工流產或繼續妊娠會直接影響懷孕者身體,所以伴侶不能靠自己的生育意願取得醫療控制權。孩子出生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後,法律轉而保障孩子的生活與成長,未婚生父也不能靠孕期的一句「我反對」單方免除父職。
成人之間曾有什麼承諾、誰改變想法,可以影響關係,也可能涉及個別費用或契約爭議,卻不會自動消滅孩子的扶養權利。
男方若要處理成人之間的承諾與費用爭議,可以保留避孕共識、對話與轉帳紀錄,再向律師確認是否有可主張的權利。這類主張和孩子的扶養權是兩個問題,不能用一張切結書互相抵銷。
男方不想生,還要付扶養費嗎?
孩子出生後,爭議裡多了一個不能替自己談條件的人。他每天仍要吃飯、看診、被照顧,不能替父母承擔孕期沒有談妥的代價。
男方在懷孕期間明確說過「我不想生」,孩子出生後是否負擔扶養義務,仍要先確認法律上是否已成立父子關係。生父可以主動認領孩子;如果他出生後持續照顧、負擔生活費,法律也可能把這些行為視為認領。生父不願認領時,子女或生母等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父子關係成立後,《民法》第 1084 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第 1114 條也把直系血親列為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 2025 年的裁定中指出,判斷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必須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與最佳利益。因此,父母一方曾經反對孩子出生,不會自動消滅孩子請求扶養的權利。
父母若私下約定由一人獨自負責,該約定可能影響父母彼此之間的費用分擔,不能直接排除孩子自己的請求。
扶養責任也不等於每月費用固定各半。《民法》第 1119 條要求依孩子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雙方談不攏時,可以先整理孩子的生活、醫療與教育支出,以及雙方收入和實際照顧紀錄,再由法院依具體情況判斷金額與給付方式。
墮胎性別雙標怎麼看?
兩個人爭到最激烈時,「孩子是兩個人的」常被拿來要求共同決定。可是一談到檢查、醫療費、請假與恢復,說這句話的人若退到一旁,它就只剩爭權力,沒有承擔代價。
Richard Paul 與 Linda Elder 在《思辨與立場》中,把對自己和別人使用同一套標準稱為「認知一致」。這個方法只能檢查雙重標準,不能證明雙方應有完全相同的權利。
一致的標準要求權力和責任一起出現。主張「孩子是兩個人的」,就不能只用來爭醫療決定;檢查、費用、請假、恢復與日後照顧,也要有你的份。即使你沒有最後的醫療決定權,出生後孩子的生活需要仍然存在。
意外懷孕責任怎麼談?
還能安全對話時,先談眼前安排
怡安和子謙若還能安全對話,先別急著判誰該為一輩子負責。今晚要不要去醫院、明天誰陪診、費用和請假怎麼處理,才是眼前必須回答的事。醫療安排由懷孕者和醫師依週數、法定條件與身體狀況確認;伴侶可以說明期待和擔心,但不能用威脅、扣住金錢或限制就醫迫使對方接受某個結果。
接著把已經發生的掛號與檢查費、交通、請假、陪診和恢復期照顧列出來,逐項確認誰願意負擔、雙方是否已有約定。現行法沒有規定人工流產費用由伴侶當然各半。
若決定繼續妊娠,還要談產檢、生產、居住、工作調整,以及孩子出生後的照顧時間與費用。雙方說過的承諾可以留下文字紀錄,因為口頭的「我會負責」很難回答日後每一筆支出和每一段照顧時間。
出現威脅時,停止單獨協商
已經出現威脅、跟蹤、暴力、破壞避孕或限制就醫時,當事人的安全與醫療時程優先,不必為了證明自己願意溝通而繼續單獨協商。可先聯絡可信任的人、醫療院所或 113 保護專線;有立即人身危險時撥 110。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FAQ
Q1. 墮胎男生有決定權嗎?
未婚男友不是《優生保健法》第 9 條所稱的配偶,沒有法定同意位置。有配偶者若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施行人工流產,現行法原則上仍要求配偶同意。衛生福利部已將刪除配偶同意的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目前仍在排審,尚未完成立法。
Q2. 女生想生、男生不想生,男生還要付扶養費嗎?
孩子出生並依法成立親子關係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與扶養義務。男方懷孕期間曾反對出生,不會自動消滅孩子的扶養權利。
Q3. 男方可以簽切結書放棄扶養義務嗎?
父母之間的切結或約定,可能影響兩人內部的費用分擔,不能直接消滅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扶養權利。是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扶養金額與給付方式,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院認定。
Q4. 扶養費一定要一人一半嗎?
不一定。《民法》第 1119 條要求依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法院也會看具體照顧與生活情況。
Q5. 人工流產費用法律規定一定要雙方各半嗎?
現行法沒有一條通則規定人工流產費用一律由雙方各付一半。可以先保存雙方談過的訊息、轉帳紀錄與醫療收據,釐清是否曾經約定分擔。
- 若要依約請求對方付款,仍要證明約定內容與對方沒有履行。
- 若主張對方用不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要另外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自己確實受有損害,而且兩者有因果關係。
單純對生育意見不同或事後反悔,不會直接讓一方依法負擔全部費用;談不攏時,可帶著紀錄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Q6. 伴侶只說「尊重妳的決定」就算負責嗎?
尊重可以避免施壓,但責任還要落到具體安排,例如資訊確認、費用、交通、陪診、恢復期照顧與後續聯絡。未婚伴侶可以提供這些支持,不因此取得法定同意位置;已婚者是否涉及現行配偶同意規定,仍要由院所依第 9 條事由與個案資料確認。
Q7. 男方沒有對等的生育退出選擇,這樣公平嗎?
這種不對等確實存在:即使男方避孕、表明不願成為父親,或曾約定意外懷孕時不生,伴侶仍可能改變想法,他也可能因親職期待落空或人生被改變而失落。這些感受可以被說出來,也值得另外尋求支持。現行法律仍把懷孕者的身體決定與出生後孩子的扶養權分開保護;公平感不能變成控制他人就醫,也不能消滅孩子的權利。
Q8. 身體由女方承受,就可以完全不理伴侶感受嗎?
不需要交出醫療決定權,才算願意面對關係。只要對話仍然安全,懷孕者可以把自己的身體狀況、打算與能承諾的範圍說清楚,也要面對決定對共同計畫和成人承諾造成的影響。伴侶則可以表達失落、害怕或反對,但不能用威脅、跟蹤、扣住金錢或限制就醫逼迫對方。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8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8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6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6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16-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11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5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84 條
- 司法院:未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的民事大法庭裁定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兒童權利公約》第 3、18 條
-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人工流產術後注意事項
- 世界衛生組織:Abortion
-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決議 87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優生保健法相關修正草案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2026 年配偶同意提案與國健署回應
- 衛生福利部:2026 年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成果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
- Richard Paul、Linda Elder,《思辨與立場:生活中無處不在的批判性思維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