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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被要求再延3個月?先查當初怎麼約薪,別急著簽新條件

延長與薪資變更分別核對,別把模糊考評當成唯一答案

呂芯晴 5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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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被要求再延3個月?先查當初怎麼約薪,別急著簽新條件

到職滿3個月,你帶著這段時間做過的工作進會議室,以為要談試用結果和當初提過的薪資。主管卻說「還要再觀察」,人資把延長3個月的表單推過來,催你先簽。你盯著簽名欄想:不簽,是不是明天就沒工作?先把錄取時約好的試用期間、薪資和考核方式找出來。試用期可以約定,但延長與降薪不能只靠主管一句話;公司若認為你不適任,也仍要走合法的契約終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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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叫再等3個月?先翻當初怎麼約試用與薪資

很多人記得的是面試時那句「做滿3個月再看看」,等到期滿才發現兩邊對「再看看」的意思不一樣。先把錄取信、勞動契約、薪資通知與當時的訊息放在一起:試用期是否明寫3個月?期滿是否約好固定調薪,還是寫著依考核另議?如果沒有明確承諾,期滿不會因為到了第90天就自動加薪;若確實有約定,也不能只用口頭的「再觀察」抹掉。

勞動部說明,現行勞動法令沒有統一規定試用期一定只能多久,勞資可以依工作性質約定合理期間。試用期從上班第一天就開始計入年資,工資、工時和休假也同樣受勞動法令保障。公司把這段時間叫做「試用」,不代表你前三個月只是在等待一份真正的勞動契約。

「不簽就不用來」:試用期間也不是隨時能把人請走

人資把表單放在你面前說「大家都這樣簽」,你可能想先簽了保住工作,再慢慢談薪水。但簽名是新的約定資料,先看清楚它改了什麼:延長多久、薪資與福利是否跟著變、考核依據是什麼。你可以說:「我想先核對原錄取條件,也請把這次延長的理由與新條件書面給我。」不必在會議室裡馬上作答。

勞動部也說,試用期間或期滿,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的法定情形,不能約好「試用不合格就無條件走人」。若公司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應依法處理預告與資遣費等事項;但不代表每一個考核不好的人都已被合法資遣,具體理由和程序仍要查。

延長要協商,降薪更不能藏在一張新表單裡

延長試用期不是公司單方面宣布就成立。勞動部的說法是:試用期間屬於契約約定,有延長需要,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能片面決定。你願意討論改善工作方式,和同意延長、同意降薪,是不同的決定。表單若把「再觀察」和「沿用較低薪資」寫在一起,就把兩項變動分別看清楚。

若原先談好試用期滿後的薪額,先提出錄取信或訊息請公司說明;若沒有寫明,也可以要求公司具體提出何時評估、達到什麼條件會調整。勞動部提醒,工資數額與發放標準若要改動,應重新協商合意,雇主不得未經同意逕自降低原約定的工資。不要只看表單標題是「延長試用」,就忽略裡面改了薪資條件。

主管只說表現普通,怎麼問出具體評估與下一步

「主動性不足」「還不夠成熟」聽起來像評語,卻不知道從哪裡改。你可以請主管舉出工作項目、原本期待、目前落差,以及在延長期間如何檢核;同時把你已完成的任務、收到的回饋與改善安排留著。這不是要面試官立刻改口誇你,而是避免三個月後又得到同一句「再看看」。

若公司拒絕說明,卻逕自降薪、停班或通知你不用來,保存原契約、考核及新表單,書面詢問公司究竟是要求協商,還是已經作出終止決定。接著帶著紀錄向所在地勞工局(處)或勞資調解窗口諮詢。工作可以再努力,但你不需要先同意一份沒說清楚的延長條件,才有資格問自己接下來會領多少薪水。

試用期延長常見問題解答

試用期可以延長3個月嗎?

可以協商合理的延長,但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先看原本試用期與延長條款怎麼約、此次延長的理由、期間與薪資條件;勞工是否同意,應是實際協商後的意思,不是因一句「不簽就走人」而被迫當場簽下。

試用期3個月合法嗎?

現行勞動法令沒有規定試用期一律不得超過或必須等於3個月。勞資可依工作性質約定合理期間,仍須符合誠信原則;試用期間的工資、休假、保險及年資保障不會因此消失。

試用期可以一直延長嗎?

不能把「再觀察」當成單方、無期限延長的理由。是否延長要有雙方合意,也須回到工作性質與合理性;若公司每次到期都只用模糊評語續延,應保存約定和歷次考核,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詢問具體權利。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