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怎麼辦?資遣費、預告期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完整處理順序
最貴的一個決定,往往發生在你簽下那張紙的三分鐘內。
「主管說公司要縮編,叫我這週把辭呈寫一寫,好聚好散。」
38 歲的工程師建宏拿著一張空白的離職申請書,拍照傳給做人資的大學同學,問辭呈要怎麼寫比較得體。
同學只回了一句:「先不要寫。你這是資遣,不是自願離職,兩者能主張的權利差很多。」
(情境示例,人物姓名與細節均為虛構。)
被資遣的當下,最容易漏掉的不是情緒,而是程序。第一步不是先算錢,而是確認終止理由與文件內容。
收到資遣通知第一件事:確認終止理由與文件記載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列舉了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例如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以及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等。
但公司提出第 11 條中的文字,不代表資遣當然合法。該事由必須客觀存在,而且解僱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你可以要求公司以書面載明終止日期、法律依據與具體事實;若理由是「不能勝任」,也可以確認公司是否曾提供合理的改善、輔導、訓練或調職機會。
另外要注意,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與第 13 條的特殊保護規定,適用的條件與效果都和一般資遣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公司要你自己寫辭呈,該怎麼處理?
自願離職與資遣在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與失業給付資格上的差別很大,所以文件怎麼寫確實重要。
但要說清楚一件事:簽了自願離職書,不代表權利必然全部消失。自願離職必須出於本人自由意願;若有脅迫、誤導,或實際終止原因與文件記載不符,仍然可以爭執。文件是重要證據,但認定要看雙方真意、實際終止原因與完整事證。
所以:
- 如果你並非出於自由意願離職,不要輕率簽署,並要求文件據實記載。
- 如果已經簽了,立即保存公司通知、對話紀錄與會議紀錄,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不要因為簽過字就放棄。
預告期是幾天?依年資而定
雇主依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或依第 20 條因事業改組、轉讓而未留用勞工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預告規定。其他特殊情形(例如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適用相同規則。
| 繼續工作年資 | 雇主應提前預告 | 你的權利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接到預告後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工資照給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同上,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
|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同上 |
日子怎麼數?通知當天不算
依勞動部說明,預告期間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起算,預告通知當日不計,並且依曆計算,也就是以日曆天計,不是工作天。
所以 30 日的預告期,是從通知隔天開始連續數 30 個日曆天。這一點會直接影響你的最後工作日、以及後續退保與求職登記的時間安排,建議收到通知當天就把日期標出來。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也就是說,「今天通知、今天走」不是不用付錢,而是要把那段預告期的薪水折給你。
提醒:滿三個月是預告期的起算門檻,不是資遣費的門檻。兩者是不同的規定,下一段說明。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與舊制可能同時適用
這是最常算錯的一段。很多人以為只能二選一,實際上跨越 94 年 7 月 1 日的年資要分段計算後相加。
| 年資區段 | 計算方式 | 上限 |
|---|---|---|
| 94/7/1 前的舊制年資(勞基法第 17 條) |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 無上限 |
| 94/7/1 後的新制年資(勞退條例第 12 條) | 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 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
| 兩者併存 | 兩段分別計算後相加 | |
資遣費沒有「滿三個月才開始計算」的門檻。試用期年資自到職日起算;即使未滿三個月,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時仍應按年資比例計給。
要試算,準備到職日、離職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與是否轉換新制,直接用官方工具會比自己套公式可靠:勞動部資遣費試算(可處理新舊制分段)。
另外,只查勞退個人專戶不足以確認雇主端保留的舊制年資,建議一併向公司或勞工局確認。
兩種制度都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
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有法定替代途徑
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雇主應提供離職證明書。但如果公司拒絕或拖延,不是只能等公司點頭,處理順序如下:
- 先以書面向雇主請求,保留寄送或簽收紀錄。
- 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符合特定情形時可由主管機關開立,例如雇主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資遣、離職事由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並有紀錄、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查明屬實,以及其他經事實查證確定者。
- 確實難以取得時,詢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可用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離職原因已進入調解、仲裁或訴訟時,可檢附受理文件先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毋須等待離職證明書。
第四種是爭議期間的先行申請,不代表資格已經確定。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若爭議結果確定不符資格,已領取的失業給付須於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返還。申請前先把這個財務風險考慮進去。
拿到文件後確認三件事:離職原因欄是否據實記載、在職期間起訖日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具備可確認投保單位與離職原因的必要記載。另外「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用途不同,需要哪一種先問清楚。
從收到通知到離職後,時間軸怎麼走
- 收到通知當天:先不要急著簽;拍照留存文件;要求書面載明終止理由、法律依據與終止日;把預告期的起訖日標出來(隔天起算)。
- 預告期間:核對預告天數或預告工資、謀職假、資遣費適用制度與試算明細。
- 契約終止時:請求服務證明書;取得或以書面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 終止後 30 日內:確認資遣費是否入帳。
- 離職退保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認定。
- 遭拒或有爭議時:保存事證,啟動地方主管機關、勞資爭議調解或證明替代程序。
發生爭議的常見處理路徑
- 先在公司內部以書面提出,並保留紀錄。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再評估是否進入訴訟或申請法律扶助。
地方政府的勞資爭議調解免費,也能保留完整處理紀錄,通常是實務上會先嘗試的一步。但它不是所有案件起訴前都必須完成的行政前置程序。
重點整理:收到資遣通知先做哪 3 件事
- 要求書面載明終止理由與法律依據,並確認文件上的離職原因據實記載。
- 把預告期的起訖日標出來(通知隔天起算、依曆計算),再核對預告天數與資遣費年資區段。
-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拿不到時走替代途徑,不要停在原地等。
常見問題
Q1:公司叫我自己寫辭呈,說這樣比較好看,可以嗎?
不建議。自願離職與資遣在資遣費、預告工資與失業給付資格上差別很大。若你不是出於自由意願,應要求文件據實記載。
Q2: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還有救嗎?
不代表權益必然消失。若能證明是受脅迫、誤導,或實際終止原因與文件不符,仍可主張。請儘快保全對話與通知紀錄,並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
Q3:預告期的天數怎麼算,通知當天算不算?
不算。依勞動部說明,預告期間以雇主通知之次日起算,通知當日不計,並依曆計算,也就是以日曆天計而非工作天。
Q4:資遣費要多久內給?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未依期發給可作為勞資爭議事項申請調解。
Q5: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資遣費沒有滿三個月的門檻,年資自到職日起算,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滿三個月是預告期的起算門檻,兩者不同。
Q6:預告期內可以請假去面試嗎?
可以。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明定勞工接到預告後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且工資照給。
Q7:公司說是「協議離職」,這算資遣嗎?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要看雙方真意與實際離職原因,不能只看文件名稱。若要協議,至少應載明誰發動終止、法律依據、終止日、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與工資結清方式;必要時先尋求勞工行政或法律專業協助。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1、12、13、16、17、2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23、25 條)
- 勞動部|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之計算
-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
- 勞動部|離職證明書由誰開立、拒開時如何處理
- 勞動部|新制與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差異與範例
本文依公開官方資料整理,查核日期 2026-07-30。法規內容可能因修訂而調整,個案認定涉及事實判斷,實際權益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並視情況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