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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z假釋驅逐出境結婚能留台?從6年境管看合夥加盟簽約3個求償條款

法規解析港澳受刑人強制出境構成要件,盤點商業合夥與加盟契約必備的道德條款、審閱期與履約擔保

高先生說法律 21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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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z假釋驅逐出境結婚能留台?從6年境管看合夥加盟簽約3個求償條款

香港籍實況主劉偉健於2026年11月3日獲准出獄,隨即因Toyz假釋驅逐出境處分由移民署押解搭機返港,結束2年5個月服刑並面臨6年禁止來台境管。外界除了熱議他與台灣伴侶結婚能否申請依親返台,許多曾投入200萬元加盟手搖飲店或洽談代言的業主更擔心主理人出境後求償無門,簽約前看懂道德條款與違約金但書,才能保住開店血汗錢。

  • 婚姻依親能否阻擋遣返:外籍與港澳受刑人獲准假釋後,為何結婚登記無法自動免除強制出境與入境管制?
  • 手搖飲與餐飲加盟暗坑:衝著網紅名氣砸下180萬至238萬元開店,主理人入獄或遭遣返時,為何加盟主連解約退費都告不贏?
  • 商務合約自保條款設計:簽名用印前加上哪3個關鍵但書,才能在合夥人或代言人涉案翻車時合法止損求償?

📌 港澳受刑人假釋強制作業與商業加盟契約排雷速覽

  • 假釋即遣返法源依據: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及港澳條例準用規定,檢察官得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出監當日直接由移民署專勤隊押解登機。
  • 結婚依親審查門檻: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與第22條,曾犯毒品重罪者即便與台灣國民結婚,仍受最長6年境管限制且須經跨部會專案審查,不保證核准居留。
  • 加盟簽約審閱期保障: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連鎖加盟總部須於簽約10日前揭露7大營運資訊,並給予加盟主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
  • 契約必備雙向道德條款:加盟或合夥契約必須明定「關鍵人物條款(Key Person Clause)」與「反向道德條款」,將主理人刑事有罪判決或遭強制出境列為無條件解約與退還加盟金之事由。

本文將讓你學到

假釋出獄為何直接押解登機?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的法定構成要件

2026年11月3日上午,彰化監獄大門外沒有出現傳統接風洗塵的陣仗,內政部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人員直接入監辦理提解手續。

Toyz假釋驅逐出境後的法律與商業風險檢核要點

▲ 圖解:了解Toyz假釋驅逐出境後的法律限制與加盟風險,保護自身權益。

曾拿下2012年《英雄聯盟》S2世界大賽冠軍的香港籍實況主劉偉健(Toyz),當日下午1時10分即在專勤隊押解下由台中機場搭機遣返香港,當晚他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出「報數」兩字吸引超過330萬次瀏覽,卻也正式宣告其在台實體居留身分終結。

許多民眾看到新聞畫面時的第一個疑問是:既然法院已經核准假釋,代表受刑人在獄中表現符合法定門檻,為何連一天自由留在台灣處理私事的時間都沒有,就必須立刻被強制驅逐出境?

把時間軸拉回判決與執行紀錄,就能看清刑事執行與移民行政無縫接軌的法定程序:

  • 2024年5月16日入監服刑:劉偉健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定讞,先後於台中監獄及彰化監獄服刑。
  • 2026年10月19日法務部核准假釋:服刑約2年5個月、跨過法定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門檻後,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申請。
  • 2026年10月20日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隨即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簽發執行命令。
  • 2026年11月3日執行強制出境:檢察官依法命令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交由移民署專勤隊提解出監並當日遣返香港,同時管制6年內不得再行來台。

在法律實務上,本國籍受刑人假釋出獄後,必須在殘餘刑期內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尿液採驗與生活查訪,這套監督機制稱為「保護管束」。

然而,當受刑人為外國籍或香港、澳門居民時,繼續將其留在台灣境內耗費司法觀護資源,既不符合國境安全利益,當事人也因長期服刑導致原本的商務或工作居留證逾期失效。

因此,檢察官與移民署在實務上採取雙軌法源聯動。第一道程序是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第二道程序則涉及身分認定的精細法條差異。依照我國最高法院穩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15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意旨),香港與澳門居民在法律定性上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刑事法院並不能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引用《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外國人刑滿驅逐出境之規定。

正因刑事判決主文沒有寫「刑滿驅逐出境」,實務上便由檢察官於假釋核准時下達「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命令,再由內政部移民署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及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在當事人踏出監獄大門的同一秒無縫接手,直接押解至機場離境。

登記結婚就能申請依親居留返台?解析6年境管與專案審查的實務門檻

在強制出境新聞曝光前後,網路與各大媒體最熱烈討論的另一個話題,就是劉偉健若在服刑期間或返港後與台灣籍伴侶篠崎泫完成結婚登記,成為「台灣女婿」,能不能藉此解除境管、立刻申請依親居留回台灣生活?

直接給出法規結論:結婚只能取得「申請依親的排隊號碼牌」,完全無法自動撤銷強制出境處分,更不保證能通過移民署的居留審查。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去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外籍或港澳配偶就能享有不受限制的入境與居留權。事實上,我國國境管理對於「曾犯刑事重罪,特別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的非本國籍人士,設有三道極為嚴格的法定審查關卡:

  1. 第一關:入出境不予許可之強制管制期(最長6年禁令)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港澳居民若「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搭配主管機關訂定之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未受緩刑者,或是涉及毒品犯罪遭強制出境者,依法會被直接列管一定期間(實務依情節與刑度最長可達6年)禁止入境。在管制期間屆滿前,連短期觀光或探親簽證都會在系統初審階段被直接駁回。
  2. 第二關:居留申請之消極資格否決權(第22條裁量條款)
    就算未來6年管制期滿,當事人以台灣配偶身分向移民署遞件申請「依親居留」,仍必須面對同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的實質審查。該條文明確規定,申請人若曾有犯罪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居留申請。
  3. 第三關:跨部會聯合專案審查與良民證核驗
    港澳居民申請在台居留時,必須繳交香港警務處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並揭露曾在台灣與海外的完整司法紀錄。針對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刑高達4年2個月的申請案,移民署會同陸委會、國安局及法務部進行跨部會專案聯審,主管機關握有高度行政裁量權。

換句話說,在法律要件上,「婚姻關係存在」與「獲准在台居留」是兩件完全獨立的行政程序。即便完成結婚登記,當事人在未來數年內依然無法自由踏入台灣國境,所有在台灣的實體商業活動、店面巡視與現場直播,都必須改為跨海遠端模式。

手搖飲與餐飲主理人入獄出境怎麼辦?加盟主砸200萬簽約前最常漏看的3個條款但書

看懂了刑事執行與移民境管的硬性規定,接下來才是台灣眾多中小型創業家、加盟主與品牌投資人最需要警覺的商業現實。

過去幾年,劉偉健在台灣創立手搖飲品牌「拾汣茶屋」並跨足高檔火鍋餐飲,憑藉驚人的網路話題與個人流量,吸引大批粉絲、創業者與其他網紅投入資金加盟。

根據公開加盟條件,單店初期投入包含加盟金、大型生財設備與基礎裝潢,總金額落在新台幣180萬元至238萬元之間,合約期限通常為2年。

試想一個非常現實的商業情境:你掏出存了5年的200萬元積蓄加盟一家網紅手搖飲店,看中的就是創辦人每個月拍片帶貨、親自到店站台製造排隊人潮的集客力。

結果店才開不到1年,創辦人先是入獄服刑2年半,出獄當天又被強制驅逐出境並管制6年不得來台,你的店面失去核心流量來源,每個月卻還要照付店租、原物料費與品牌權利金。

這時候你氣沖沖地拿出當初簽的加盟合約準備向總部要求解約退費,卻在翻開條款的那一刻發現自己掉進了3個致命的契約盲區:

陷阱1:簽約主體是「營運空殼公司」,合約隻字未提網紅個人履約義務

絕大多數加盟主在簽約時,以為自己是跟網紅本人合作,但合約甲方的蓋章主體其實是一間「XX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通常登記為幕後合夥人或專業經理人,網紅本人既非公司法定代理人,甚至不在股東名冊上。

更致命的是,定型化加盟合約裡的總部義務通常只寫著:「甲方應提供品牌商標授權、教育訓練及不定期之品牌行銷推廣。」

在民事法庭上,法官只看白紙黑字的構成要件。當合約沒有寫明「特定主理人每年須親自出席幾場實體宣傳、維持無犯罪紀錄及在台合法居留身分」,總部只要每月在官方臉書貼兩張海報,就算完全履約。

因此,若未在簽約時加上特定主理人條款,即便主理人入獄或被遣返香港,在法律上也難以直接認定構成總部違約。

陷阱2:放棄「10日資訊揭露」與「5日契約審閱期」,當場被話術逼簽本票

許多加盟創業展或招商說明會最常使用的促銷話術是:「今天現場付定金簽約,直接減免10萬元加盟金、優先保留黃金商圈,名額只剩最後2席!」

不少創業者怕搶不到地盤,連厚達30頁的加盟合約都沒帶回家看,當場就簽名蓋章,甚至順手簽下一張50萬至100萬元的履約擔保本票。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加盟總部在簽約前有兩項強制法定義務:

  • 簽約10日前揭露7大重要資訊: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收受定金10日前,必須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費用、營運期間費用、授權商標權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訓練方式、商圈營業區域限制,以及所有加盟店前1年度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統計數據。
  • 給予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正式簽約前,必須給予加盟主至少5日的合理審閱期間,讓加盟主把合約帶回去請專業法務人員逐條檢視。

若加盟總部隱匿重要資訊或拒絕給予5日審閱期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第42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你在簽約現場簽下「本人已充分審閱契約滿5日無誤」的切結聲明,事後在法庭上要推翻這份自認文件,舉證難度就會大幅增加。

陷阱3:只有「單向懲罰加盟主」條款,缺乏「反向道德與商譽解約條款」

翻開一般連鎖加盟合約或商業合夥契約,裡面一定有一條嚴苛的商譽維護條款:「乙方若有違反法令、食安規範或損及甲方品牌形象之行為,甲方得立即無條件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但反過來問:如果是甲方品牌的靈魂人物、代言人或創辦人涉及販毒、詐欺入獄,或遭強制驅逐出境導致品牌形象重創、客源流失,乙方有沒有無條件解約並要求退還未到期加盟金的權利?

95%以上的公版加盟合約對這一點完全空白。正如法學泰斗理查·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在經典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所指出的契約法核心原則:一份有效率的商業契約,必須將「低機率但高毀滅性風險」配置給最能控制該風險的一方承擔。

品牌主理人會不會涉犯刑事案件、居留證會不會逾期被遣返,100%掌握在品牌方與主理人自己手裡,加盟主毫無控制能力。

如果簽約前沒有堅持寫入雙向對等的「反向道德條款(Reverse Morals Clause)」,一旦主理人出事,所有裝潢設備作廢與營收崩盤的沉沒成本,就會全部轉嫁由無辜的加盟主自己承擔。

一般定型化加盟合約與強化自保版條款具體差異對照表

無論你是準備加盟網紅餐飲品牌、投資藝人聯名商品,還是公司準備聘請高流量實況主擔任年度代言人,簽名用印前務必對照以下5大核心條款,將模糊的公關承諾轉化為具強制執行力的白紙黑字:

契約審核項目 總部/經紀方常見公版條款(高風險暗坑) 簽約前必改之自保條款但書(具體修改文字) 法院實務認定與求償效果
1. 關鍵人物與反向道德條款 僅約定加盟主損及商譽時總部得解約,未規範品牌創辦人或代言人之違法責任。 明定:「若品牌公開宣傳之主理人/代言人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羈押、入監服刑或遭強制出境,乙方得書面通知無條件終止契約。」 發生刑案或遣返時,加盟主可直接行使約定終止權,免除提前解約違約金,並依約請求按比例退還加盟金。
2. 流量主理人親自履約義務 僅籠統記載「甲方負責提供品牌整體行銷推廣資源」,未綁定特定人物與頻率。 明定:「甲方保證主理人○○○於契約期間內,每季須提供至少N支公開宣傳影音或親自出席活動;若因個人法律事由致無法履行,視同甲方重大違約。」 避免總部以「已發臉書貼文」搪塞履約;主理人遭境管無法在台出席時,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3. 加盟資訊揭露與審閱期 夾帶定型化文字:「乙方確認已於簽約前審閱本契約逾5日並充分了解所有費用。」 堅持要求甲方於簽約10日前提供書面7大資訊,並在合約首頁壓印「實際交付審閱日期」與「正式簽署日期」,兩者須相隔滿5日以上。 保留完整時間戳記,若總部隱匿前1年關店率或強迫當場簽約,可向公平會檢舉並主張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4. 提前解約與設備殘值處理 約定不論任何原因提前解約,加盟金一律不退,且裝潢招牌須由乙方自費拆除。 明定:「因可歸責於甲方或品牌主理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剩餘租期比例退還加盟金,並以帳面未折舊殘值買回專用設備。」 防止總部擺爛逼加盟主自己認賠退場,鎖定裝潢與生財器具(動輒百萬元)的具體求償計算基準。
5. 外籍/港澳當事人擔保與管轄 簽約對象為境外個人或資本額僅10萬元之紙上公司,未設連帶保證人。 要求以台灣實質營運公司簽約,若核心合夥人為外籍或港澳人士,須增列在台有資力之連帶保證人或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 避免當事人遭驅逐出境後名下在台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確保勝訴判決確定後拿得到賠償金。

合夥人或代言人涉案違約時,第一時間保全求償權利的3個存證與止損步驟

如果現在已經簽了約、店已經開了,或是正在洽談網紅合夥與加盟契約,面對合作對象爆發司法案件、入獄或遭到強制出境,千萬不要只在股東LINE群組裡吵架或聽信業務口頭安撫「老闆回香港還是會遠端照顧大家」。

哈佛談判專案學者羅傑·費雪(Roger Fisher)在《哈佛這樣教談判力》中強調,任何商業談判能否逼出對方的真實讓步,取決於你手上的「最佳替代方案(BATNA)」與客觀證據強度。

進了調解室或民事法庭,沒有人管誰在群組裡哭得比較大聲,法官只看誰拿得出具連續時間戳記的書面物證。請立刻執行以下3個存證與止損步驟:

步驟1:在24小時內完成「締約前招募承諾」與「營收落差」的數位存證

許多網紅品牌在招募加盟或合夥時,雖然正式合約寫得很保守,但在招商簡報(PPT)、加盟說明會錄音、官方YouTube招商影片或業務人員的LINE對話中,都會大肆宣稱「創辦人親自巡店指導」、「保證半年回本」、「每月固定聯名直播導流」。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民事實務見解,締約前具有具體數字與明確承諾的廣告、簡報與業務對話,可主張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請在對方下架影片或收回訊息前,立刻將招商影片完整下載備份、將LINE對話紀錄連同原始檔案匯出,並調出事件爆發前後3個月的POS機每日營業額報表,作為日後主張商譽減損與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的核心物證。

步驟2:清查簽約公司實收資本額與境內資產,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當合作對象是外籍或港澳人士(如本次事件受強制出境處分之當事人),一旦人離開台灣國境,跨海送達司法文書與跨境強制執行在香港與台灣之間欠缺直接司法互助承認機制,追償成本極高且耗時動輒2年以上。

因此,求償對象必須精準鎖定「在台灣的簽約法人公司」以及「在台灣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或連帶保證人」。

請先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核對簽約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代表人異動紀錄與登記地址;若發現對方有脫產、解散公司或轉移商標權的跡象,應立即委請專業法務人員評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先凍結其在台銀行帳戶與商標授權金收益。

步驟3:拒絕口頭摸頭,直接套用「緩兵審約」與「違約催告存證信函」模板

在商務攻防現場,回錯一句話就可能在法庭上被認定為「同意展延」或「放棄求償權」。針對「簽約前被催促付定金」與「事發後總部推託不處理」兩種最常見場景,可直接複製以下標準文字應對:

  • 場景A:招商業務催促當場簽約付定金時(書面/LINE降溫回覆模板)
    「感謝提供合作方案。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請貴司先提供完整書面契約及前1年度各加盟店解約統計等7大法定揭露資訊。我方將於收到完整文件並審閱滿5日後,連同『關鍵人物親自履約及反向道德解約附約條款』一併回覆確認,審閱期間屆滿前暫不簽署意向書或支付定金。」
  • 場景B:品牌主理人涉案/出境導致營運受損時(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模板)
    「查台端(貴公司)於締約前以品牌主理人○○○之個人商譽與親自參與台灣區行銷活動作為招募加盟(合作)之核心對價要件。今因○○○於西元2026年11月3日受強制驅逐出境處分並管制來台,致無法履行在台實體行銷義務,且其刑事案件已嚴重貶損品牌商譽,造成本門市營業額較前季衰退逾○○%。請貴公司於函到7日內提出具體履約替代補償方案或協議無條件終止契約並返還剩餘期間加盟金與保證金;逾期未獲具體書面回覆,本方將依法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常見問題

Toyz出獄了嗎?為何假釋當天就直接被遣返香港?

是的。劉偉健(Toyz)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菸彈遭判刑4年2個月定讞,自2024年5月16日入監服刑約2年5個月後,於2026年10月獲准假釋。

因他屬於香港籍居民,且服刑期間原在台居留許可早已逾期,檢察官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命令「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由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於2026年11月3日提解出監後,直接押解至台中機場搭機遣返香港。

Toyz如果與台灣女友結婚,可以立刻撤銷驅逐出境或申請依親回台灣嗎?

無法立刻撤銷或保證返台。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及第22條規定,港澳居民曾有犯罪行為或涉犯毒品等重大犯罪者,遭強制出境後會面臨一定期間(實務最長可達6年)的禁止入境管制期。

與台灣國民結婚僅能作為未來申請依親居留的身分基礎,並不能自動豁免入境管制,且日後申請居留時仍須通過移民署、陸委會與國安單位的嚴格專案審查。

加盟網紅手搖飲店後,創辦人入獄或被驅逐出境,加盟主可以主張無條件解約退還加盟金嗎?

取決於簽約時的「契約條款設計」與「締約前證據保全」。若僅簽署一般總部公版合約,因簽約主體為餐飲公司且未將創辦人個人無犯罪紀錄、在台居留或親自站台列為契約必要之點,直接主張解約極易敗訴。

但若加盟主能舉證總部於締約前違反公平會「10日前揭露重要資訊」或「5日契約審閱期」規定,或合約中已增訂「關鍵人物與反向道德解約條款」,即可依法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與法規依據